|
主持人:张戈
据报道,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贴出了一则《关于加班的通报表扬》。发帖人表示,这是朋友工作的电商公司发布的7月加班通报表扬红名单,名单上的员工因“具有高度责任感、默默无私加班奉献”上榜。其中,最高加班时长达到159.96小时,最低也有68.41小时,在通报表扬的末尾,该电商公司号召全体员工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这份通报表扬信引发网友的讨论。有人评论“不像是表扬,像是羞辱榜,加那么晚啥也没有”,还有人评论“公司这么明显的PUA,不会真有员工上当吧”。那么,此类“加班红榜”是否值得赞扬,如此“敬业”精神究竟该不该提倡,本期我们一起来听听老大哥们怎么说。
现代版的“皇帝的新装”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静:加班或许是一种企业文化、一种工作态度,但从法律角度,加班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来说,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员工主动加班时,视情况有一定区别: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加班需要事先协商,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同样的,员工自愿主动加班一般也不被视为加班;但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可能被视作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或者用人单位用隐形加班、特殊工时来侵害劳动者权利,此时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现代版的“皇帝的新装”从侧面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自愿加班诚可贵,有责任心亦重要,保障权益价更高。加班于用人单位而言,需要关注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的法定上限和内部的加班审批流程,避免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侵犯员工的休息权利;加班于员工而言,对工作有追求、有责任心是一种自我鞭策,但也要警惕职场无形的PUA和权利侵害。
美化超负荷加班是“竭泽而渔”
浙江工人日报评论作者戴先任:企业刻意营造“以加班为荣耀”的氛围,会让劳动者被迫陷入“过劳”困境,让职场竞争内卷化愈演愈烈。当前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奉行“加班光荣,不加班可耻”的“狼性文化”,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都要让位于企业利益,如一些劳动者正常的周末休息日也被工作挤占,“996工作制”成了一些劳动者的常态。在企业“胡萝卜加大棒”的倒逼下,劳动者“内卷”加剧,不少劳动者被迫“自愿加班”,以透支自己身体为代价来维护公司利益。
实际上,一些企业奉行扭曲的“加班文化”,只把劳动者当成赚钱机器,对劳动者“竭泽而渔”,透支劳动者身体健康。这样也会影响劳动者工作效率,只会让员工与企业离心离德,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健康的企业文化应以人为本,企业善待劳动者,尊重劳动者权益,关心劳动者身心健康,才会增强企业的向心力,更好地激发劳动者工作积极性,让劳动者与企业能够双向奔赴,从而实现职工、企业、社会等多方共赢。
除此之外,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制订和落实强制休假制度等。要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加强对企业违法加班监管力度,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对违法加班说“不”。要形成各方合力,有力遏制畸形的加班文化,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让劳动者都能够“劳而不累、劳而不伤”。
“以人为本”不是口号而是生存法则
浙江工人日报评论作者王志顺:在这份加班通报表扬中,企业将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转化为道德勋章,这种做法既赤裸裸地展现了资本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更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公然挑衅。这一现象不仅折射出当前职场文化的畸形发展,更暴露出劳动伦理被系统性扭曲的严峻现实。
置于法治社会的显微镜下,这份通报表扬暴露的首先是企业精心设计的责任转嫁机制。所谓“申请加班有加班费,主动加班没有”的辩解,本质上是用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法。这种将强制加班美化为“自愿选择”的话术,与封建时代“何不食肉糜”的贵族思维一脉相承。更值得警惕的是,当加班时长异化为晋升体系的硬通货,“自愿”便沦为权力规训下的伪命题。
只有当每个劳动者都能理直气壮地拒绝“工时锦标赛”,当企业真正理解“以人为本”不是口号而是生存法则,我们才能告别这种将异化当荣耀的黑色幽默,迎来尊重人的价值、激发人的创造力的健康职场生态。毕竟,任何建立在违法加班基础上的“繁荣”,都如同沙上筑塔,终将难以支撑起可持续的创新生态与发展动能。而一个尊重劳动价值、保障劳动者尊严的社会,才是培育创新活力的沃土,以及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