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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今日谈第14期】用“高额罚单”能绷紧企业安全弦吗?

发表于 2014-9-3 10:08:3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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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的罚款。(91日《新华每日电讯》)可见为了让企业绷紧安全弦,国家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这能起到督促作用吗?会有企业以身试法吗?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肯定也有话说,那我们今天不妨就说说你的想法吧。


事评栏目组
                          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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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0:10:23 | 查看全部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可谓对现实的深刻回应——十多年来,国内各地安全事故频发,无论矿山企业还是石化企业,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安全生产一直牵动社会的神经。屡屡发生的企业安全事故,将带血GDP的惨剧一次次上演在世人面前,如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如发生在江苏昆山的爆炸事故,一次比一次惨烈,一次比一次让人揪心……各个生产领域里的安全事故,让人追问带血的GDP,追问事故发生的原因,追问国内企业的管理水平,追问执法监管者的责任。而在这许许多多的追问中,还在追问安全生产的规则是不是太宽松,法律是不是不够严密。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回答了这些追问,就是要让法律更加以人为本,更能保护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安全发展的理念进入企业管理者的头脑里,进入监管者的头脑里,让经济发展减少“血色”,多些喜色。虽然国内多年来经济飞速增长,但各种安全事故频发意味着这样的经济增长,社会成本太高,必须予以改进。此次修改的法律,就是要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监管的力度,让法律之网更加严密起来。
  首先,修法加大了企业违法的成本。分析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就会发现,很多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关键在于违法成本太低。很多事故发生后,只要赔偿就会了事,很难对企业进行高额处罚,更不会直接处罚企业管理者。
  新修法律除规定对特别重大事故最高处以2000万元以下罚款,还规定对企业管理者处以更严格的处罚,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
  这样规定,才能触动经营者的灵魂,在企业管理者的头脑里点燃安全生产的风暴。企业家们才能明白,最节约成本的方式是安全生产。
  其次,此次修法还加大了监管者的责任。法律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就是强化了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责。有论者形容得很生动:把离生产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猫守在老鼠洞口。而针对监管偏“软”的困境,在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扩大了查封扣押权,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这些规定,必然对组织强有力的执法监管很有价值。
  当然,法律是修订了,关键在于执行。这是一句老话,更是一句实话。只有让企业生产始终处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强硬监管之下,在高额的违法成本这把利剑高悬之下,才会选择合法生产这条道路。其中,监管的重要不容忽视,而如何克服不正当的政商关系,让法律的效果显现出来,考验这部法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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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6:47:34 | 查看全部
“高额罚单”的开出,对企业的安全一定会有震慑。无论什么样的制度,都需要企业不折不扣的去执行,在执行中掺杂着水分,势必会让安全制度形同虚设。企业更应该坚守安全红线和底线,不逾越不触碰,再严格的制度不按章遵守也是摆设。高额的罚单,会让任何企业都考虑到安全与效益的比例,否则损失的只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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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7:04:09 | 查看全部
重拳出击,必有好的效果,但也要具体分析。安全生产靠的是企业员工拧成一股绳,屏弃坏习惯、养成安全良好的作业行为。单纯的重罚虽会收到效果,但不一定能让工人真正认识到违章作业的危害性、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我们常说:三流的管理是人管人、二流的管理是制度管人,一流的管理是文化管人。高额罚单也就成为二流管理体制下的产物。
笔者认为:让企业实现安全生产,除了重拳出击外,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让企业从管理层到最前沿的职工细算“经济帐、社会帐、政治帐、家庭帐、生命帐”,让工人觉得,不安全就会连生命都丢掉,真正理解安全的重要性,从小处着眼,从小事抓起,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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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7:24:36 | 查看全部
安全是大事!对于安全事故而言,处罚多少都不为过,处罚力度应该加大,这点我非常赞同,但是光靠处罚达不到最佳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就需要企业真正认识安全的重要性,企业的安全制度必须健全,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借鉴班组安全标准化管理模式,形成凝固人心的企业安全文化,真正达到安全在心中,事故不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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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08:43:12 | 查看全部

回 2楼(王明明) 的帖子

王老师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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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08:43:34 | 查看全部

回 3楼(笑看今朝) 的帖子

安全工作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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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08:43:56 | 查看全部

回 4楼(鸿雁) 的帖子

处罚也是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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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26:53 | 查看全部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徐庆松、崔清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罚款。

  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法律还对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

  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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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27:09 | 查看全部
聚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亮点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崔清新、徐庆松、董峻)近期频发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断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敲响警钟。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已施行了12年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

  亮点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亮红灯”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针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新修法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法律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此外,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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