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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生歌唱

【员工今日谈第14期】用“高额罚单”能绷紧企业安全弦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35:06 | 查看全部
关键词八:责任追究

    进一步加大对事故单位、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

    ——《实施意见》明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 18号)要求,对经预警、提醒后,仍不彻底整改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健全和完善事故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等综合追责的制度体系,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考核机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不督促、不查处等情形,致使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有关部门实行绩效否决。明确提出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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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35:18 | 查看全部
关键词九:一票否决

    进一步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绩效考核,明确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实施意见》加大了安全生产在年度综合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中的权重。把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事发地乡镇(街道)和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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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36:27 | 查看全部
安全生产切不可“过关即可”
近期以来,全国多地连续发生了几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再次给全社会敲响警钟: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须臾不可松懈。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事后的调查来看,企业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应付检查等现象,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随着安全生产教育的深入开展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很多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也下了一番功夫,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依然很淡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种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特别是在面对监管部门的检查时,有的企业抱着“过关即可”的态度,不是真正落实各项措施,认真整改问题,及时堵塞漏洞,而是突击“装修门面”,临时加强值班,造成重视安全生产的表象,待顺利通过检查之后,又恢复了常态。近日发生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爆炸事故中,有企业员工就表示,相关部门一年会到企业检查三四次,但中荣金属制品总能通过检查当天减少一半工作量、提前一晚突击清理打扫等方式蒙混过关。

安全检查只是督促安全生产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它不可能随时随地出现在生产现场的任何角落。确保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还需要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决摒弃应付思维,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切实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面细致落实好各方面的安全责任。只有如此,方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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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37:11 | 查看全部
安全生产必须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本报讯 (首席记者 张明星)昨天上午,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瑞彬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研时强调,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省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大力提高监管水平,坚决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提供安全保障。

孙瑞彬先后察看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和安全科学技术中心,详细了解生产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并同正在接受安全培训的学员亲切交流。他说,每一个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都是深刻的,甚至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大家一定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学习安全知识,熟悉操作规程,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在听取了市安监局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后,孙瑞彬指出,目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是一个危化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技术装备水平、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家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还比较淡薄。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狠抓责任落实,创新工作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水平,一招不让地抓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孙瑞彬强调,抓好安全生产,关键是要紧紧抓住“两个责任”不放松。要严格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从我市的产业特点、装备水平、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实际出发,研究切实管用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要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管理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健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只有让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有保障。

孙瑞彬要求,安监部门要以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抓好队伍建设,促进作风转变,把严格监管和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秉公执法、廉洁执法的同时,切实为企业服好务,全面提高我市的安全生产水平。

市领导胡儒钗、郝竹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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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37:41 | 查看全部
强化安全“红线”意识
冯舒仪 木 樨

安全,关乎生命、关乎民生、关乎发展、关乎稳定、关乎和谐,是一个地方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保障。事实早已告诉我们,没有安全,一切工作都将失去意义。“发展决不能以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意识只能增强,安全“红线”不容逾越,否则将会带来血的代价和教训。近来发生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安全问题上,任何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都要不得。侥幸心理是最大的安全隐患,丝毫的马虎和松懈,都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一些单位和个人的侥幸心理密切相关,有的人总以为这么多年都过来了,不会有事;甚至有的认为安全靠运气,发生事故只是“运气不佳”而已。小心无大错,侥幸铸大过。为了安全,我们不能心存侥幸,不能在防范上随意应付,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克服麻痹思想,消除侥幸心理,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安全防线,只有“千日紧”,不能“一日松”,落实各项具体有效防范措施,全力抓好安全生产。

面对安全责任,需要勇于担当。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在安全责任上勇于担当,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对工作负责的具体表现。任何对安全责任的轻描淡写、对安全制度的熟视无睹,以为安全事不关己、能推则推、不敢担当的行为,都是不应该的。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我们必须勇于担当,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以最严格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体系,做到时时抓、事事抓、长期抓,共同把确保安全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安全是一个常讲常新、永不过时的话题。只有安不忘危,乐不忘忧,未雨绸缪,增强问题意识,突出问题导向,加强各种防范,才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俗话说,绳在细处断,冰在薄处裂,问题总是出在薄弱环节上。要始终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把立足点放在预防事故和治理隐患上,把握安全生产规律,摸清各个薄弱环节,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坚决堵住安全生产监管漏洞,消除各种隐患,把事故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不逾越安全“红线”,就要把安全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抓源头、抓日常环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一项一项地明确,一件一件地抓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规章制度落实到操作层面,落实到生产一线特别是管理者、劳动者身上。严格执法,严格追责,以铁的面孔、铁的手腕、铁的心肠、铁的措施抓安全,克服喊多落实少、说多行动少的现象,真正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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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38:28 | 查看全部
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施行十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十分必要。此次修改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的安全生产法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新法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新法规定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新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新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

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在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方面增加新的规定,以使其更好发挥作用。

新法在这方面增加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改变部分建设项目验收单位

新的安全生产法改变部分建设项目验收单位。

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须由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目前,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拟取消上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由主管部门验收,改为由建设单位验收,改革方案已经报送国务院审查。

考虑到强化和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法将上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主体由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并规定由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赋予监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力

新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

新法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同时,新法增加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新法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实行生产单位分类分级监管

新法增加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在草案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建议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按照年度计划实施严格检查。

为此,新法增加上述规定。

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监管职责

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在草案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建议进一步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为此,新法增加上述规定。

对违法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二十万元至二千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调整

新的安全生产法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

草案起草部门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留这些审批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同时也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其中存在重复、交叉或者实际效果不明显的审批项目进行必要调整。

经反复深入研究,新法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审批项目作了两项调整: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2012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将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两个审批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一是部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目前广东省正在落实当中。考虑到全国范围内行业协会发展不平衡,还不具备将上述审批项目交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条件,同时广东试点时间不长,还需要进一步积累经验,新法对此未作修改,将其留待以后根据试点情况统筹修改相关法律时再作考虑。

???充实工会组织依法监督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新的安全生产法充实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

为从法律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作出更全面、准确的规定,新法将现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规定,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为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保障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新法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实际情况,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新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此外,新法还充实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法制网北京8月31日讯

(原标题: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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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39:00 | 查看全部
安全生产法“二审”加大对责任人惩处力度
    昆山粉尘爆炸事故、青岛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泄漏爆炸事故、吉林德惠特大火灾……一系列死伤惨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样的问题今后或将成为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回答的问题。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力度,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草案一审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行政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对此,有的意见提出,采取停电措施后,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的,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恢复供电。二审草案吸收这一意见,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此次草案还加大了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草案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草案在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方面也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记者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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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39:38 | 查看全部
发生重大事故 终身禁止从业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张伟杰)昆山粉尘爆炸事故、青岛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泄漏爆炸事故、吉林德惠特大火灾……一系列死伤惨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样的问题今后或将成为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回答的问题。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力度,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草案一审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行政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对此,有的意见提出,采取停电措施后,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的,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恢复供电。二审草案吸收这一意见,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此次草案还加大了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草案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草案在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方面也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作者: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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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40:04 | 查看全部
安全生产法拟修改 违法单位负责人或上黑名单
中新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 蒋涛 郭金超)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草案更强调重视人的生命,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草案第一条中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在法律责任部分,草案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事故调查处理问题,草案此次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同时增加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加强政府责任方面,草案亦取得进展。一些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建议进一步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此前征集意见中有专家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草案还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年度计划实施严格检查,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作者:蒋涛 郭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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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40:47 | 查看全部
守住职工生命“红线”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新”在哪儿?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新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

新法在这方面增加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改变部分建设项目验收单位

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须由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考虑到强化和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法将上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主体由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并规定由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赋予监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力

新法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同时,新法增加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新法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实行生产单位分类分级监管

新法增加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监管职责

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对违法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新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二是较大幅度地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调整

新法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审批项目作了两项调整: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充实工会组织依法监督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新的安全生产法充实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

为从法律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作出更全面、准确的规定,新法将现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规定,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为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保障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新法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工人有没有权?有权敢不敢用?”

面对不安全生产要让职工敢说话

在现行安全生产法中特别强调了从业人员(劳动者)的权利,赋予了从业者相应的安全生产权利,然而,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表明,即便劳动者发现了安全隐患,也不敢提意见,更不能“拒绝上岗”。

任何其他的监管都不能比职工对安全重视并进行监管管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入职工参与安全监督的条款,让工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成为真正的监督。

预防为主才能挽救生命

事后处罚能不能起到作用?对于全社会可能会起到一些警示教育作用,但是对于挽救此次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已经没有意义了。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法中重要的一项立法宗旨,从现行法到两次修正案草案,从未改变。

彭森委员说:“现在修改后,有偏重事后惩罚的倾向。事后处罚能不能起到作用?对于全社会可能会起到一些警示教育作用,但是对于挽救此次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已经没有意义了。”“一方面,我们要避免惩办主义倾向;另一方面必须承认,那些不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组织生产的人,绝不是教育一下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彭森建议把惩处重点放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

引入保险防“矿工受难,政府买单”各地频发的安全事故,除了当事的企业外,不少是由政府部门“代劳”处理。“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的安全生产事故,被指是严重的社会不公。

发生在去年的吉林德惠特大火灾共造成121人遇难、76人受伤。但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核查发现,德惠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账户上仅有32.4万元,且该公司并未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仅121名死者的赔偿费就有可能超过了6000万元。面对巨额的“漏洞”,德惠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曾在事后表示,吉林省各级政府会筹措足够资金对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

由于现行体制等问题,工伤保险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低、尚未完全发挥应有的事故预防功能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企业需求,特别是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将这一款作适当修改,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样不仅能够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而且有利于形成工伤保险和责任保险相互补充共同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模式。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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