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分牧地面积以肥沃程度来定。有时扎萨克为了牟利,竟不顾本旗属民的牧地不足,非法允许外旗属民前来放牧。这便迫使本旗属民侵入邻旗以谋生。旗下属民分为苏木属民(苏木阿勒巴图)和属于旗扎萨克及本旗其他贵族的农牧奴(khamjilgha)。从理论上说,前者只要向清廷进贡,向政府纳税和服役,而扎萨克只能靠清政府分给他的农牧奴和俸银俸缎过活。但是到十九世纪,苏木阿勒巴图与农牧奴变得界线不清了。虽然法律禁止,扎萨克还是经常篡改簿籍,或者用较穷的农牧奴交换较富的苏木属民,或者勒索苏木属民以供自己挥霍。社会上还有另一类人为宗教仆役,即所谓沙比,其原意为“弟子”,但他们不是佛门弟子,而纯粹是仆人。他们是属于寺院或某些活佛(呼毕勒罕)的免税奴;扎萨克有权把自己管辖下的平民户拨给寺院或活佛充当沙比。这些平民户充当沙比以后,即不再属于原在之旗,他们的劳动及其产品则用于供养寺院或活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奴隶,其中大多数是政府判刑的罪犯。这种奴隶不是永久的,也不是世袭的社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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