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有些权利是在欧洲国际制度的范围内正常地给予外国缔约国的国民的,如“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安全”的互惠权利(《南京条约》第一条);又如英国臣民在中国五个通商口岸有权“带同所属家眷寄居,”以及拥有在各该地贸易通商“无碍”之权(第二条)。这些居住和贸易的个人权利在十九世纪的主权国家之间通常是得到认可的;就是在中国,过去许多世纪的对外交往中,一般也是容许这样做的,只是没有在条约中详细地规定下来而已。 1689 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已经规定过旅行与贸易的互惠权利(第五条)。但最后在 1727 年签订的恰克图条约(第四条)关于商业问题的条款中,却规定商队须在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下到北京或两个边境商业中心进行贸易;这倒颇象 1842 年以前在广州实行的贸易制度。①③费伊:《1840—1842 年的鸦片战争》,第 3 页;比钦:《中国的两次鸦片战争》,第 132 页。①巴麦尊于 1830 年 11 月—1834 年 12 月、 1835 年 4 月—1841 年 9 月、 1846 年 7 月—1851 年 12 月任外相;1855 年 2 月—1858 年 2 月、1859 年 6 月—1865 年 10 月任首相。②韦伯斯特爵士:《巴麦尊在 1830—1841 年的外交政策》,第 792 页。书中对英国的对华政策尚未从它的全球战略角度来加以研究。①塞布斯: 《耶稣会士与 1689 年中俄尼布楚条约》(第 154、 285 页)引用了富克斯的材料;曼考尔:《1728年以前俄中两国的外交关系》,第 2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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