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 1842—1843 年谈判中的目的比较简单具体,但影响却深远:即依靠条约法规使各种权利成为制度,使其总的来说有利于英国在贸易及交往方面的发展。正象查顿所申说的那样,他们最直接关心的就是通商的机会。条约税则实际上是由英国的与广州的有关人士议定的。伍崇曜代表中国方面,马地臣则率领致力于废除旧制的英商代表团。然而,他们都不十分了解行商以前实际上交付的贸易税。关税率实际上是查顿过去的一位代理商 (罗伯聃)在广州同海关监督等人讨价还价制订出来的。新税则的税率用几乎任何标准来衡量,都可以说是低的,且不具保护性,因为不论进、出口税都仍按中国的旧规矩征收。主要的变革并不在于帝国的旧税率方面,而是在于要努力扫除深深植根于广州贸易制度中的捞外快和收小费等一整套敲诈勒索制度。当涉及内陆转口税(指外国货物从口岸起运至内陆市场后所应征收的那些税)①1842 年 5 月 19 日收到的耆英的奏折,载《清代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 47 第 22、23—24 页;参阅《孙子·谋攻》篇。②耆英致璞鼎查函,璞鼎查信函,1843 年第 142 号,外交部档案 17/70。①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与扩张》,第 10、43 页。②璞鼎查信函第 74 号,1843 年 7 月 5 月;第 85 号,7 月 19 日,外交部档案,17/63;义见璞鼎查信函,第 142 号, 1843 年,外交部档案, 17/70。以上引自费正清: 《中国沿海的贸易和外交》,第Ⅰ册第 111—112页。时,条约规定此类税额“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可是由于缺乏情报资料,这种百分率在条约条款中最后仍付缺如。不出所料,英国人根本不能杜绝在商埠以外对他们的货物随地课税。“自由贸易”还是无法强加给中华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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