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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9 09: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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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给我安排年休假怎么办?案例:小黄是县城某服装公司的职工。2009年,小黄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合同期限为2年。前段时间,公司接到一批大的订单,小黄和工友们加班加点,终于在2个月内完成了任务。做完这批订单后,小黄感到疲惫不堪。恰好公司这段时间没有单子,又逢淡季,小黄想要好好休息一下,于是便向老板提出请年休假,但老板告诉小黄,他们不是政府机关,是没有年休假的,而且劳动合同里面也没有提到有年休假,所以不同意给小黄年休假。小黄纳闷了,自己进公司已经1年多了,天天上班也没怎么休息,现在老板还不批准年休假,这可怎么办?给您说法: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劳动者每一年度内带薪连续休假的制度,它充分维护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了劳动者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因此案例中老板认为“只有政府机关的职工才能享受年休假、只有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有年休假职工才能享受年休假”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带薪年休假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权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案例中,小黄所在的公司正值淡季,生产任务并不繁重,且小黄也有请年休假的意愿,故公司应当统筹安排给予小黄年休假,即便不能安排,也应征得小黄同意。教您几招:带薪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制度,它是政府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对该项制度往往不予落实,而劳动者也是知之甚少。那么,一旦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应当如何维和保障自己的权益呢?搜集书面材料,保留工作证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我们看到,劳动者年休假天数是根据其累计的工作时间来确定的,累计的工作时间不但包括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劳动者在提出带薪年休假之前,首先要证明自己累计的工作时间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如何证明累计工作时间呢?劳动者就得保留好相关的工作证明,例如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工作的档案材料,如果劳动者缺少档案材料的,也可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这些书面材料,都可以作为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明。寻求劳动局和工会帮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情况具有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劳动者具备了请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并且也有这样的意愿,提出了相应的请求,但用人单位无理拒绝劳动者的或者拖延不安排年休假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和工会寻求帮助,劳动局可以依职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不予改正的,除了要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按照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所以说,用人单位一旦违法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其将面临着严厉的制裁。如果上述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用人单位仍然不予支付的,劳动者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警惕“签字”陷阱。《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系因工作、生产原因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但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然征得劳动者同意不给其安排年休假,但却需要额外支付工资报酬来补偿劳动者。《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个时候我们劳动者就必须要留神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不额外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往往让劳动者在类似于“放弃年休假的承诺书”上签字,一旦劳动者签字,就成了自己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了,因此也拿不到额外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了。因此,劳动者要警惕这样的“签字”陷阱。此外,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的,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法律小贴士《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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