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须符合下列规定: HAv{R!*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达标评判: UK1_0tp]x
1.预抽孔施工后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参数分析对比,其有效控制范围钻孔间距、抽采时间、布孔均匀程度、评判单元长度满足设计要求。 /DqLrA
2.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和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Wc<6.0m3/t,且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4#5:~M }
3.分单元评价,每一预抽评价单元区段长度、钻孔预抽时间不小于煤矿企业规定或一次评价。 jL^](J>
4.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 zoDH` h_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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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日产量(t) Q}!mx7b0]
可解吸瓦斯量 (m 3/t) 59zENUYl
≤1000 63.wL0~
≤8 + J{0 E
1001~2500 Rb%%?*|
≤7 +<}0|Xl&
2501~4000 ,SQZD,3v4
≤6 !A>z(eIsv`
4001~6000 <)\y#N
≤5.5 =xsTDjH>
6001~8000 ZkIgL
≤5 zOV=9"~{
8001~10000 2MATpV#BT
≤4.5 ?x+Z)`w_
>10000 6<N5_1
≤4 w,O,W[C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M@3"<[g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Z0`T\ay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AlJ "N|
5≤Q<10 {tThy#
≥20 -F=v6N {
10≤Q<20 }?&k a$rI
≥30 P
i Fm|
20≤Q<40 +3a?`Z
≥40 C-8qj>
40≤Q<70 `xz<>g9e
≥50 6Z`R#d #I
70≤Q<100 y$3;$ R^
≥60 ]c&<zeX,
100≤Q N`E-+9L)
≥70 $''9K
5.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0.8%,回风隅角甲烷浓度<1.5%。 !r`, =jK"
(二)被保护层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ifo7%XPcg
1.首采保护层的被保护层采煤工作面保护范围应一次性评判。对保护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实际考察结果,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适用于矿井其他区域地质条件无变化的同一被保护层。 50
A^bbid
2.在回采区域内至少布置3个测定点,测定点均匀布置。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或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或Wc<6.0m3/t,且测定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l ^d[EL+
3.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 ltkI}h,e
4.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0.8%,回风隅角甲烷浓度<1.5%。 ;SwMu@tg
(三)煤巷掘进条带瓦斯预抽达标评判: X*Z8CM_
1.预抽孔施工后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参数分析对比,其有效控制范围、钻孔间距、抽采时间、布孔均匀程度、评判单元长度等满足设计要求。 4O:W#bx
2.分单元评价,每一预抽评价单元区段长度、钻孔预抽时间不小于煤矿企业规定或一次评价。 ~V/?H!r'{}
3.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和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Wc<6.0m3/t,且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t6BHGX{o
4.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0.8%。预测巷道掘进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3m3/min的,应制定瓦斯抽采措施。 <" @zn
(四)被保护层掘进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H"Klj_<dH0
1.首采保护层的被保护层工作面保护范围应一次性评判。对保护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实际考察结果,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适用于矿井其他区域地质条件无变化的同一被保护层。 lc_E!"1
2.掘进前在巷道布置范围内至少布置3个测定点,具备条件时测定点均匀布置。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或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或Wc<6.0m3/t,且测定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kq'+ Y7
3.预测巷道掘进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3m3/min的,应制定瓦斯抽采措施。 .))v0
4.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0.8%。 /XudV2P-CA
(五)井巷揭煤瓦斯预抽达标评判: Iyd?|f"
1.预抽孔施工后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参数分析对比,其有效控制范围、钻孔间距、抽采时间、布孔均匀程度满足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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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或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降至矿井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或Wc<6.0m3/t,且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x!_<z''
3.应进行一次性评价,预抽评价钻孔最短抽采时间不小于煤矿企业规定。邻近巷道或其他地点施工预抽钻孔的,揭煤期间保持连续抽采。 NxVw!TsR
4.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0.8%。 7 Sa1;%R
第三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非突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须符合以下规定: N$xtHtz8"
(一)预抽孔施工后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分析对比,其有效控制范围、钻孔间距、抽采时间、布孔均匀程度、评判单元长度等满足设计要求。 'TTUN=y
(二)实测或预抽后采掘工作面区域内煤层残余瓦斯压力Pc<0.6MPa或煤层残余瓦斯含量Wc<6.0m3/t;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PxWZ`,\
(三)采煤工作面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预测巷道掘进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3m3/min的或工作面回采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5m3/min的,应制定瓦斯抽采措施。 ^1Xt]T`e
(四)验算工作面风速≤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0.8%,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浓度<1.5%。 m~lpyAw
第三十六条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报煤矿企业备案。 w_ {,<[#
第六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A:y.s;<L0
第三十七条 采掘作业前,须查明瓦斯地质情况,编制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并将瓦斯地质情况绘制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上。未查明瓦斯地质情况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2Bk$ lx7
第三十八条 突出矿井应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防突预测图编制应以瓦斯地质图为基础,包括经预测的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周边采掘工作面及应力集中采掘工作面情况、通风系统、采取的防突措施及测定的防突指标等内容。防突预测图由矿井地质、防突部门共同编制,矿井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审查,并报煤矿企业备案。防突预测图应悬挂在井下对应的作业地点。 v|ox!0:#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在采掘工作面局部放大图(生产指挥图、采掘工程交换图)上增加绘制瓦斯地质内容,绘制岩浆侵入范围、保护层的保护范围、抽采达标范围、原始瓦斯压力、原始瓦斯含量、抽采达标主要测点参数。 Bm\qxQ
第三十九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根据所属矿井煤层的不同状况,确定符合实际的防突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IScRsxFb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的确定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考察,也可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批复。考察工作应涵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所有方法,并通过实测数据来确认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 'xv8Gwf"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应符合矿井实际。凡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之前测定的敏感指标不超标的,须重新考察确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 M(d6Z2ibh
第四十条 矿井发生突出、压出、倾出瓦斯动力现象时,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实时监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甲烷浓度及其变化规律。 F`nb21{0y&
第四十一条 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须执行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并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须经专家论证,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7O`o ovW$
第四十二条 突出煤层不得采用本巷道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K# ,cxY
钻孔可以一次贯穿的小构造区段(一般应≤60m),可采取顺层钻孔预抽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并对预抽区域进行整体一次性效果检验和抽采效果评价。 htm{!Z]s0
第四十三条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层前,须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经测定有一项指标达到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或有瓦斯动力现象的、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是突出煤层或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在揭露该煤层前,应按规定编制揭露煤层设计,经煤矿企业批准后实施。 !GW,\y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同时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 >xA),^ YT
第四十四条矿井应开展防突预警工作,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Z?J:$of*
(一)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煤层中的断层等区域构造造成工作面本煤层完全消失变成全岩,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B*W\[ns
(二)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向距离<10m时(在地质构造复杂带为<20m时),须先探后掘;法向距离≤7m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cNKjL;
(三)同一突出煤层相邻的2个采掘工作面可能造成的应力集中范围应进行考察,确定最小影响间距;尚未进行考察的,相向(背向)掘进工作面间距≥60m,相向(背向)回采和掘进工作面间距≥100m。 cL8#S>>u.
(四)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作业,避免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进行巷道贯通施工。 wh:1PP
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指标。在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的突出煤层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6个月内未掘进的,应重新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j#0j)k2Q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8h<ehNX ^I
第四十六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按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处理,直接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OzT#1T1'c
第四十七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至少采用1种具备储存、显示功能的仪器,设备内储存的数据保持2天以上。具备打印功能的,其检测报告须附打印清单。 ;NV'W]
第四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或突出矿井须建立瓦斯实验室,能够测定包括煤层瓦斯含量(W)、瓦斯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等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