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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企业发生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该不该由企业负担?
林矩鸿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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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06-13  

企业发生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该不该由企业负担?

消防车救援要不要钱?应急救援队伍扑火救火要收取什么费用?收取的费用是不是由企业负担?
随着20194月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正式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这些问题有了答案,但细心的员工发现,两部法律法规就是否收取事故责任单位(包括火灾事故和非火灾事故)相关应急救援费用这一内容的文字表述相互“冲突”,又引起一些关注及讨论。

表述不同
4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而423日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从字面上看,一个要收取应急救援费用,一个则不得收取,貌似互相冲突。但从对应急救援队伍具体定义来看,二者指向的对象并不相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对“应急救援队伍”指向有具体规定,指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显然,“应急救援队伍”不包括《消防法》指出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而《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除了补偿,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应急救援队伍”所损耗的费用不够部分,怎么解决呢?这种情形,就是《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部分,“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因此,笔者认为,这两部法律法规是不矛盾的,不存在对同一事项作出了不一致或者有相互抵触的规定,从而产生冲突的情形,而是相辅相成的。

厘清概念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域的一位专家在解读该条款时说,《条例》创新了保障措施,明确规定了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对此,笔者咨询了天津师范大学应急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温志强,他认为,只要搞清楚“救援队伍”和“救援过程”的界定表述,费用问题就不难明白。他分析道:《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建设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救援队”,他们是不收费的。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和《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相一致,我们通常把他们叫“社会救援力量”,他们参与救援的专业耗材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其他费用没有明确,可以理解为按照201941日起施行的《条例》由责任事故单位承担。

专家说法
笔者连线了三位专家,我们来看看专家是怎样阐述的呢?
温志强强调,这两部法律法规并不互相矛盾,只是《条例》中容易引起困惑的部分,在《消防法》中明确了,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参与初级救援,属于内部管理,完全由所在单位承担费用;社会力量接受政府命令参与后续救援的,耗材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不足部分和其他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教授冯用军认为,事故单位已承受巨大损失,如果再承担补偿,不符合法律救济不利方原则,且《条例》也规定,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部分由政府协调。《消防法》强化了政府在火灾事故中的责任,体现了对事故单位的法律救济和人文关怀。因此,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转移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体现了法律救济原则。
中国消防协会火灾调查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南省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专家赵术学表示,应急救援队伍 收费是指企业间互助时需给提供帮助的队伍进行费用补偿,不是指国家救援力量收费。
2017年,外交部对巴厘岛火山喷发发出“安全提醒”,强调“如中国公民在暂勿前往提醒发布后仍坚持前往,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极高安全风险,并将严重影响其获得协助的实效,且因获得协助而产生的费用需完全自理”,可以说是很好的例证。
 (林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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