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网 T^r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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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灵活用工等新就业形态特点,制定能够切实保障劳动力权益的社保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关爱外卖骑手。”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外卖骑手等“新兴职业”成为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S~]8K8"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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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新闻网) C~3@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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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兴职业”吸引了大量劳动者参与,满足了劳动者的灵活就业需求,为就业率的稳定和民生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这些“新兴职业”已经深度融入企业发展和民众日常生活,给企业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给民众的吃穿行等提供了方便。 b>Gq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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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相比传统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群体与相关平台或企业的劳动关系较为松散,黏度较低,稳定性差。实际上,对这种劳动关系是否具备法定劳动关系的性质、特征和要件还存在很大争议,很多领域甚至司法审判均认为松散的劳动关系应属于劳务关系,而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者一般并不被视为“职工”,他们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根,也没有全面的劳动保障。他们大多像水中浮萍,随来随走,即时结算薪资,综合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比如,很多兼职外卖骑手只有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交通肇事等意外,赔付标准要明显低于工伤保险。 mABwM$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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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卖骑手等新兴职业,劳动保护也得与时俱进,不能囿于传统的理念和制度。要有新的劳动保护视野,建立新的劳动保护制度和规则,不能让他们游离于劳动保护的范围之外。 N:m@D][/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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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定性也应该有所调整。对于没有其他劳动关系单位、未被纳入其他劳动保障体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其就业时长达到一定标准(比如一个月),每天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也能达到一定标准,就应视其与相关平台或企业具有法定劳动关系。这样,就为加强劳动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理顺了法律关系。相关平台或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各种保费或公积金缴纳义务,提供劳动保护。当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相关保险可以采取“企业缴费+劳动者缴费+政府补贴”的形式,且可以设计缴费负担更轻的缴费档次,供劳动者和企业灵活选择。 ,ivWV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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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已经有了其他劳动关系单位、已经被纳入其他劳动保障体系的兼职劳动者,则应该厘清劳动保障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对兼职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不妨参照适用这一“借调规定”,如外卖骑手们在原用人单位有工伤等保险,则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兼职单位”协商责任分担办法。 v'mJ~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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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定社会保障体系,还可鼓励保险机构推出更多适合灵活就业特点的商业保险,在合理确定保费费率的基础上确保保障标准,给劳动者和企业提供更多选择,从而成为一种有益的劳动保障补充。各级工会组织也应让他们充分享受会员保障和支持,帮他们维护权益,为他们撑腰打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