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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一纸有疏漏的证明让单位赔了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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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04-13  

一纸有疏漏的证明让单位赔了数万元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张坚 执行加亮操作(2021-04-13)
         来源:中工网 Z?' |9FM  
       职工退休后再就业,用人单位为其交纳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再就业职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一纸有疏漏的证明,使得再就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他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Ka\b_P&  
  用人单位开具有疏漏证明 XqH<)B ]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职工被认定工伤 \%Q rN+WQ  
  张某,因病于2001年12月在某饮食服务公司办理了退职手续。可微薄的津费和日益增长的物价,让他的生活捉襟见肘难以为继,于是,他尝试着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来补贴家用。2014年3月,他入职某保安服务公司,被派遣到医院从事保安工作。每月近两千元的工资,缓解了他的生活压力。可某保安服务公司在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时,发现张某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公司得知情况后,并没有辞退张某,而是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 8mLU ~P |  
  2017年12月13日上午,张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10月8日,公司因张某称要办理商业保险理赔为其开具了“张某系公司职工,从2015年至2018年在公司上班,2017年12月13日上午,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而张某则持此证明去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9月30日,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其为工伤。 dKpa5f7  
  接到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公司误认为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没有及时咨询相关政策并进行正当维权。2020年10月1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某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 hP<qKVy  
  2020年11月28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h CohL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居间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在协助办理商业保险赔付的基础上,支付张某4万元。 ]sAD5<;  
  用人单位开具证明须注明用途 ScoHtX3  
  因为公司开出的证明没有注明用途,且在收到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没有及时咨询政策并正当维权,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公司仅因为一纸证明就遭到索赔十几万元,确实有失公平。本案中,张某于2001年办理了退职,对于张某的身份认定及《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效力,形成了三种观点。 %pQ o%<d  
  第一种观点是,张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应当直接驳回申请。 =W*`HV-w  
  第二种观点是,中止仲裁程序,公司提请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判定《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由于该案中,张某向工伤认定机关提供的骗取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虚假证明,隐瞒了其退职的重大事实,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无效。 "]Td^Nxi  
  第三种观点是,仲裁应当参照《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的认定结果,对张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在此案中,公司出具了没有注明用途的证明,导致了市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而公司又没有及时履行救济权利,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未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S,RJ#.:F[t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的劳动者应当具备两个资格:一是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主体有依法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其始于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二是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绩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其主要因素有年满16周岁、身体基本健康、智力发育正常、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司法机关限制等。张某的退职是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了养老金待遇,因此不属于适格的劳动者,其与公司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八条),张某与保安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认为,张某与某保安服务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p;=(-4\V}  
  本案中,张某凭着保安服务公司开具的有疏漏的《证明》,导致工伤认定机关误认为其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作出了工伤认定及以后的伤残等级鉴定,虽然最终保安服务公司与张某以调解结案且不需再支付张某主张的巨额赔偿,但此案也给用人单位提了一个醒:开具证明须注明用途,用工风险意识须常有。 y<d#s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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