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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精神赡养”入法,谁之“尴尬”?
金银贵离线
甘心始觉金银贵,冷暖方知父母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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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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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入法,谁之“尴尬”?

“精神赡养”入法,谁之“尴尬”? 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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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上传来消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其中最让人关注的是,新《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一消息对老年人而言可谓是一大“喜事”,但细细琢磨笔者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B$r|rqamq  
        难道一部法律的颁布就可以打消老人的“重重顾虑”,使他们得到更多的关爱吗?难道依靠法律去解决不断涌现的社会问题是时代的进步吗? s!g06F  
60岁以上的人被称为“老年人”,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目前有近2亿的老年人 ,而在这些老年人之中大约有百分之五十为“空巢”老人。由于子女常年累月不在身边,他们不仅需要物质上的慰藉,更需要精神方面的温暖。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老人冰凉的心更加孤独难耐,于是乎,老人想诉诸法律,用法律的武器来“召唤”子女的关爱。结果发现,没有哪一部法律可以“召唤”孩子多给自己一些关爱,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规定。此时,白发苍苍的老人们何其“苍凉”,何其“无奈”。 59R%g .2Y  
        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通过的,十几年过去,我国迅速步入老龄社会,我们整天为房子、车子、孩子……奔波忙碌,却忽视了最需要我们关注的老年人,于是乎,新《老年法》应景而出,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追回”子女应该给予老人们的“精神赡养”。 ;:WM^S  
        笔者不禁想,在一个具有“尊老爱幼”优良传统的国度里,为什么要用法律的强制力去“威慑”国人,“你必须‘尊老爱幼’,这是文明的进步还是文明的倒退?我们吟咏了几千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究竟我们用心做了多少。 uge~*S  
        诚然,要想改观这种现状,仅仅靠立法是不够的,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加大行政监督,提高国人“尊老”意识,无疑才是子女更好履行对老人“精神赡养”的釜底抽薪之策。【摘自网络】 r*F^8_Y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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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被金银贵在2011-02-12 14: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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