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一劳动节前夕,北京市一中院通过对一年多来审结的5300多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传统的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引发的争议逐渐减少,一些用人单位转而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现象不断增加。这些手段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具有隐蔽性,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举证难、维权难,法院在处理这些争议时也存在认定难、处理难困境,这些隐蔽违法的新现象造成了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死角”,较一般违法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wBL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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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一: Y4`QK+~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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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两条线隐瞒实际工资额 JfSdUW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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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北京市一中院的调研显示,现在的用人单位为了少支付加班费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纷纷在工资发放上做起了文章。 W5|j1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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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普遍将员工的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可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却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为了避税,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人为分割为若干部分,或者是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分别发放,或者是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当数额的发票来报销,用以充抵工资,还有的单位甚至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到其亲属或其他多个人的银行账户内。 IOX:y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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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工资的实际数额。 l`* ( f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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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而言,工资数额是劳动争议发生后,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计算加班费和各类社会保险的缴存基数等的确定标准。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工资数额,很可能会因举证上的劣势而在各项补偿上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aJ#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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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二: 9]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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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规避法律义务 Ep<YCSQ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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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着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由于处罚较重,目前大部分企业都能做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是,用人单位却“发明”了一种新型的违法手段——“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目的还是要规避法律义务。 QsM*wT&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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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违法手段在实践中常见的形式包括,建立两家或多家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上下级单位或总公司、子公司交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多家关联公司、合作单位、挂靠企业相互借调劳动者并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等。 (Z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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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说,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来劳动者每一段劳动期间都有劳动合同保障,可实质上,劳动者的多项权利已因此被严重侵害。由于轮流签订合同的方式,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被中断,永远无法达到“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当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都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基准计算的,可由于轮流签合同的这种方式,导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只能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为标准,必然造成经济补偿金数额极大的降低,损害劳动者利益。 - {0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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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现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能够认定相关公司之间在财产或财产边界方面、业务方面、机构方面、人员方面或其他人格方面混淆不清,如两公司共用一本账、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过多过滥、一公司签订的合同由另一公司履行等,就可以认定两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企业利用关联关系交替签订劳动合同中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行为是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属无效。 !M,h79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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