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K& 2p<\2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vsOlA(4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P|_?{1eO2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h#',(p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U{eC^yjt"o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bKG:_mWe w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fgTvwOSk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w /txn8G|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_.Uz!2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n1buE1r?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eTI@pN`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aJIi9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k=nf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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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98o;_tU'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G?>~w[#mQR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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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k29mqa`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kD MS7y<s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 9dV%#G\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v`x~O+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Gjk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Mk,8v],-Tj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kDO6:sjR7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