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近日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 D| gI3i
中纪委的声音喊得不小,从网络上看嘲笑声也不小。这不能怪草民们起哄瞎胡闹,因为治理小金库的“活动”在近三十年开展不下十余次了,每次都是雷声轰轰,脚步匆匆。每次都说是找到了解决这一顽症的根本办法,但阵风过后,一地鸡毛,小金库仍是遍地开花。这次又说是有了有力措施,可信吗? QqdVN3#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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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个体对个体的犯罪,一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抢劫要犯抢劫罪,强奸要犯强奸罪;个体对集体犯罪呢,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像贪污罪,妨害公共安全罪等。那么,集体对个体的犯罪呢?比如强行征地,比如某些损害民众利益的政策,有人为此承担犯罪责任吗?没有。无数事实证明了一项客观存在:在中国,集体[或法人]犯罪等于无罪。集体犯罪行为导致的任何伤害,都能在行政处罚范围内解决,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示范?身在集体的负责人们像追逐合理避税一般地都知道把自己的贪婪之心与集体行为结合起来,以集体行为实现自己的罪恶已成为许多集体主要人物的拿手好戏,小金库问题就是典型。 Y@#rGV>
小金库问题根本就不是什么违纪问题,而是十足的违法问题,而且是极其恶劣的集体违法。它至少违反财经法,预决算法等法律规定。但因为是“集体”违法,便始终罪降一等,从轻发落。国家立了那么多的法,居然至今没有“损害公众利益罪”(象乱收费、乱排污、乱罚款、乱造假、乱设小金库都该立案定罪),更没有限制集体犯罪的专门法,这样的状况,与建立法治社会相符吗?小金库的泛滥告诉我们,在“集体”的幌子下,还有多少违法犯罪可以从容逃脱? >39\u&)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种成效始终是短期的,可以反复的,只有尽快立法追究集体犯罪的责任,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 JA]q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