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要建立深圳质量指数并纳入地方统计,并建立测评和发布制度,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就《深圳经济特区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重大决策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深圳自2010年提出“深圳质量”概念,数易其稿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促进条例(草案)》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9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电子邮箱:renda218@ 163.com,10月22日截止。
据了解,该《条例》从经济质量、社会质量、城市质量、文化质量、生态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六个方面细化“深圳质量”的内涵。经济质量是首提的质量,经济质量提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扩大社会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未来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重点投向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特区一体化、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
政府服务质量也纳入“深圳质量”,《条例》提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权责清单制度,减少直接管理、微观干预和事前审批准入,强化间接管理、宏观调控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质量。并优化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推进政府运行法治化,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重大决策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深圳标准”一旦形成便要严格执行,乱用将被严格处罚。《条例》规定,产品、建设工程或者经营性服务获得深圳标准认证后不符合深圳标准要求而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将处5万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被撤销认证证书。如果是未经深圳标准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将处10万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