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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增值税扣税凭证疑难问题解答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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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05-06  
0

增值税扣税凭证疑难问题解答大全

r|bPR!0  
问1: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 LR\zy8y]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_f`$z  
1.增值税专用发票; _ _ =s'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9}XT'+`y  
3.农产品收购发票; ZvyjMLf  
4.农产品销售发票; Jy`G]]?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VQ|E d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Zsk?QS FE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1 mHk =J~  
问2: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U IQ 6SvM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ac1m,Jlt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z'e1"Y.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9'hOi50  
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TnxU/)  
问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税款抵扣? 2 mq%|VG'  
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网上勾选两种方式实现税款抵扣。 r?afv.@L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 /KP_Vc:g2_  
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x cnt?%%M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I1~G$)w#  
但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完成,认证后无法更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每月征期结束后次日至下月申报前,可多次进行勾选确认。 H-m`Dh5{  
问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180日还是360日? F_ _H(}d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s79 q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f,u}1npa*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oc=t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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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05-06  
问5:发票认证周期如何规定? nx D'r  
2[XltjO  
答:1.勾选认证的认证周期是本月完成申报之日或本月征期次日起至次月完成申报日或次月征期截止日,因此,勾选平台支持跨自然月勾选认证。 df!+T0  
[Yn;G7cK  
2.扫描认证的认证周期是自然月,扫描的发票认证月份为当月,因此不同自然月扫描的发票隶属于不同认证月份。 :mzCeX8 *  
xa' nJ"f;  
问6:勾选认证企业的发票认证期限如何规定? j,Pwket  
otoBb^Mz  
答:1.按月申报纳税人:本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开具的发票,如:2017年12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2017年12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在2018年1月征期前完成2017年12月的申报。 oEN)Dw o  
OA!R5sOz"  
2.季度申报是指按月认证、按季申报,本季度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开具的发票。如2017年第四季度为2017年10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季度认证,并在2018年1月征期前完成第四季度的申报。 }FHw" {my  
<&KLo>B^  
提醒,采用扫描认证方式的企业,当月/季度申报抵扣的认证期限还是当月/季度最后一天,抵扣凭证的认证期限(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还是抵扣凭证开具日至扫描认证日。 CGCQa0  
d\\r_ bGW  
问7: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税款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21']x  
G]1(X38[si  
答:目前有效的普通发票扣税凭证主要有三类,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_s2m-j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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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I/2.Q})[  
b{zAJ`|#[n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经核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可按照买价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A0 [_  
kboizJp  
农产品收购发票及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时,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将抵扣信息采集后导入申报平台,实现抵扣税额的目的。 @< wYT$  
z|Hy>|+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Gt  
'y'T'2N3  
农产品销售发票包含以下几类: "w(N62z/  
xX[?L9RGz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ROPC |  
jB5>y&+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TdQZZ}G\x  
q-A`/9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DJ|9D^yf  
t|go5DXz4  
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oNiToFbQu  
$o/0A  
(三)通行费发票 C}n[?R  
SPfD2%jjC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w> Tyk#7lw  
q"{Up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oq=?i%'>  
BM|-GErE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j l;kcGE  
) j{WeG7L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HXD*zv@ *6  
73'U#@g6  
通行费申报抵扣时,将通过计算后得出的可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8栏“其他”栏填报,并汇总到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内申报抵扣。 *37LN  
,[Dh2f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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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4{  
ki[;ZmQq Y  
如何区分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还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看发票中如出现“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的字眼,就属于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其他的从谨慎性角度都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处理。 x:f|3"\s  
L#t-KLJ  
问8: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如何实现税款抵扣? #Pb7EL#c  
9s;!iDFn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自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特殊规定外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UPfFT^=y  
xm<5S;E5U4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纳税人取得后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办理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Q{ =:X9  
adRNrt*!  
问9: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应后如何处理? zPX=MfF  
~ERRp3Ee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oiTMP`Y  
M^|"be~{'  
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9J-!o]f .b  
vSyi}5D  
问10: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是否可以用来进行税款抵扣? J[<D/WIH  
SX Hru Z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o.,2?G  
tj"v0u?zW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s|=M=Xk  
="#:=i]  
...... %S(#cf!HP  
!T#8N7J>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VQGN2bK.  
'gk81@|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D]G'R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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