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报 p%EU,:I6
【案情简介】 iJv4%|9
疫情期间,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反映B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况,该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开调查。经了解,B公司系典型的技术型轻资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无力支付员工全额工资。据B公司负责人表示,近三个月公司仅支付了员工50%的工资,公司负责人还在筹措资金,剩余50%何时支付,暂无法对员工作出承诺。 QU|{(c
监察员一方面与员工方沟通,另一方面跟踪公司方资金状况,督促企业尽快制定工资支付方案。在反复沟通协调下,B公司的工资支付方案得到了员工的认可,所有员工均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分期分批逐步补发欠薪。 w|pk1~c(_
【综合点评】 M7-piRnd4
一、工资延迟支付超过一个月是否违法? \:mx Ri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5n7<<)
B公司疫情期间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等原因延迟支付工资,需通过法定程序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民主协商一致,且应将延迟支付工资方案告知全体员工。 %Qgo0
二、疫情期间工资应如何发放? 0N$tSTo.-<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8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