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这两部法律激起了民众极大的参与热情,这种热情来自于这两部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核心在于实现权利。如果说立法时代法律的制定更倾向于权力、倾向于法律的管理功能,那么后立法时代,法律更倾向于更好地保障与实现公众的权利 lo!^h]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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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涨价听证细则要细致入微 M'gGoH}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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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4月24日《新京报》)。 N!~O~E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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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景区门票“涨”声一片,民众怨声多多,旅游法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实乃对民意的及时回应。比如三审稿明确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新增了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等等。 Ww=^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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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然是维护民众权益的精神体现,但经历了太多的“听涨会”,我们于是期望景区涨价听证要有硬气的细则规定和严格的程序设定,使听证不再走过场、落入别人的圈套。 6W\G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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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应当明确价格上调的频率,比如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不能因为有了听证而借此经常调价。其次,应严格规定涨价的限定幅度,2007年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相关通知曾明确,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35%;50元(含50元)至100元(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25%;200元以上(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15%。早些年的限定标准现在是否适用,也需论证,并制定新的涨价限定幅度。 m&MA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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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景区涨价听证会的代表组成,也应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2005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制止一些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竞相涨价,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曾明确,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按照各地听证目录规定实行听证。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应公开举行。尤其强调“要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听证代表中消费者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以外地游人为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 G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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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之前关于景区门票价格听证,不是没有规定,只是都属于部门规章性的规定,缺乏一定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在审议制定旅游法时,应该着力体现法律的权威和硬气,把以前曾经明确的一些好做法及时纳入法律的范畴,并明确严厉的罚则,使旅游法能真正保障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部无力、无用的法律。 bW-sTGj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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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消法修改的亮点 vKO/hZ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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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4月24日《新京报》)。 ldFR%v>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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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作为新生事物,与传统的商场、超市现场购物相比,优势明显,潜力巨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进步,而随着网购热度的不断增加,这个群体仍将不断扩大。据悉,目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数量已达1.45亿人,名列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的1.7亿人。另据全球知名咨询公司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新领军者:驾驭中国网络购物新生态》报告称,2015年,中国的网络消费者数量将激增至3.29亿人,使得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市场价值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 =;Q: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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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电子商务、网上购物将成为“第二市场”而激发出新的消费浪潮。不过,就目前网购的现状来看,网购的优点很多,缺点也不少,由于法律的滞后,让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被动、弱势地位。比如,很多商品不是顾客眼见为实的商品,也未能亲自试穿或试用,只听、只看商家的“一面之词”和“广告推介”,吃亏上当、买了就后悔及无处讲理等问题也日益增多。 /7N&4F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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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首次迎来大修,并且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等,这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特别是赋予网购“后悔权”体现了消法之美。 qdnw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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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体现人性之美。“后悔”是人的一种品性,虽说传统市场上有“没有后悔药卖”之说,但是由于网购属于非现场购物,在这个问题上,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特殊”保护,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2A=q{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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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是体现公平之美。市场讲究的就是买卖公平,但是网购因为受“非现场”条件的限制,并不是在消费者精心挑选或者对实物质量进行有效鉴别的情况下交易的,其中不排除一些网店商家虚假宣传,让消费者产生了冲动或者店家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而赋予网购“后悔权”,消费者后悔后可以依法依规进行“讲理”,使网上交易更加公平合理。 xm 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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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是体现时代之美。21世纪是公认的网络时代,消费者网上购物也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大趋势下,我国网购的群体规模还将持续扩大,迫切需要消法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sOJXloe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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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而适时修改已经实行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购“后悔权”及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等规定,这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5ij;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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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十分看好消法大修这项顺应消费者呼声的工作。希望尽快获得通过并且实施。只有不断提升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和权威,才能让消法更具操作性和实践性,并且使其真正成为支撑在消费者头上的一把“保护伞”。 C4aAPkc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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