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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日前,《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3月31日新华网) ]LUcOR
某种意义上,妇女和儿童,不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也代表着社会和民族的未来,相关国际公约亦有说明,妇女享有在劳动保护、劳动卫生方面得到不同于男子的待遇的权利。从此出发,山西的做法称得上是一种与国际接轨。 %,_ZVgh0
然而,这种接轨似乎有点“冒进”了,网络舆论虽对其不乏叫好声,但种种担忧却嵌入其间。从种种经验来看,山西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极有可能让人看了喜上眉梢,但诉求权利时又不得不愁眉苦脸。归根结底,是劳动权益保障的大环境尚未成熟和延展开来。 Xt<1b
但是,环境不成熟并不意味着法制观念不可以先行。就像其他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规一样,确实未必都条条落实到位,但对劳动者权益意识觉醒、有关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认识,最起码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亦然,虽未必能让女职工切实“得到不同于男子的待遇”,但最起码女职工在“五期”中的应然权益,被凸显了出来,然后才可以逐渐深入人心。正所谓破茧才能成蝶。从这个意义出发,之于破茧不应该泼冷水。 BZ1wE1 t
劳动权益保障应该允许先立观念。之于山西的地方立法,真正需要讨论的,是如何依法打造出一个劳动者权益受到尊重的成熟环境,是女工权益保护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而让“画饼”变“烙饼”。一个有序的权益享有环境,总需要立法层面先行启动并普及社会共识,这或许是山西立法的最大价值。 5P%#5Y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