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儒思HR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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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对话江三角”
邀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璐律师为我们破解“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制度的困局 qbS'|--wH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g2 虽然规定简单,但是“不能胜任工作”却是用人单位解除中的难点所在。在劳动法圈内,这条规定也有着“不胜任解除,难于上青天”的说法,可见不胜任解除的尴尬现状。
Lw*;tL<, “不能胜任”不能随意解除 ]g{hhP3> 什么是“不能胜任”解除?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fCgBH~w,9 案例 eeuZUf+~] 劳动者李先生是一家小型初创公司的销售人员,公司规定采用360°的绩效考核方式对
员工进行考核,在相关考核内容中——
:GU,EDps 员工的工作态度占15%、工作能力占25%、工作成果占60%。
Q)09]hP[Xj 最高分100分,60分为及格分。
j*uXB^4 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有权调岗降薪。
)^4ko 在对李先生的考核中,他的工作态度被公司折算为10分、工作能力折算为13分、工作成果折算为35分,总得分为58分。
ipG5l 因为他坚决不签名确认该结果,随后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进行调岗降薪。
x|]\1sb" 而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该行为违法,需继续按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薪资履行。
iM:yX=>a 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6条,对“不能胜任工作”进行了定义——
e8$l0gzaD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员工无法完成。
>(hSW~i~ 对于上述规定,我认为可以解读为——
N>+ P WE$ 当用人单位与员工已就工作内容、绩效考核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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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当未约定时,则依照与其相同岗位的大多数员工普遍都可达到的标准执行。
&J8Z@^ 回到上述案例中,即便李先生的能力不足以胜任该工作岗位,那么如何合法解除不胜任员工,也是留给用人单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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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种“不能胜任”解除缘何违法 V,V*30K5 6}ce1|mkg/ 基于我国法律,未对不能胜任工作及其认定标准进行明确且细化的规定,为裁审机构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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