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人员是“监管人”还是“监护人”?
要回答员工安全出事故,安全员是否该连坐受罚?我们首先来学习《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这里很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有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作处理才涉及安监人员责任问题,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则并未涉及。
安监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而不是“监护人”。在众多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他们不可能“全覆盖”“零死角”发现隐患。对动态性的隐患,他们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先知先觉。管理层的眼睛只盯着安监人员没做什么,看不到他们做了什么,必然会陷入有错推定,所以员工安全出事故,安全员连坐受罚是错误的,只能根据事故进行分析,负有一定的责任。
轰动一时的包头市九原区大成泰华园商住小区坍塌事故致2死5伤,法院作出安监人员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辩护律师认为,安监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人”,而不是“监护人”。最终,法院改判安监人员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就是很好的例证。(林矩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