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事故之后安全员考核“陪绑”的情况不绝于耳,依愚见,这种现象不能一概而论,应该针对事故的主要原因和安全员的所作所为区别对待。
举例说明,某公司员工在2个月之内先后发生腕部筋腱撕裂、撞腰和吊运伤手3起安全事件,三位生产单位的安监人员分别受到了不同金额的处罚。但究其原因却不难发现,腕部筋腱撕裂乃工装首次使用,在没有作业指导书的前提下,操作者急于完成生产任务,独自一人在未正式上班时(1点25分)操纵设备所致,此过程中安监人员没有及时制止,确有履职不到位之意;但撞腰和吊运伤手则完全是在生产线上已连续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且受过多次专业培训的员工忽视安全所致的突发安全险肇事件,结果两位安监人员双双被考核1000元,如此量“刑”是否合适就值得商榷。
实际上,多数时候安全员是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就“主体责任”而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的还是作业者本人。时下,一些企业由于理解上的片面明显加大了安全管理,在出现安全事件之后,动辄以“培训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向安全人员问责,名义上是严格执行“四不放过”,但调查报告中多以“安全员履职不到位”的含糊定性着实令人费解。
专职安全员的职责主要是健全制度、培训到位、告知有度、巡查监管、消除隐患,而非绝对的作业监督,因为安全本身就是全体从业人员共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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