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B;k3YOg 一 N*vBu`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xbZx&`( 16;r+.FB' 6oh\#v3zV r8]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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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第三款 j=&]=0F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Wc6Jg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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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第二款 D's Tv}P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I-L5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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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第二款 i .O670D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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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U04TVQ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摘录) `a$c6^a . 5cL+G1k# )sONfn .mr&zq J(0E'o{ug
| 第八条 D9hV`fA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MA o<,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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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第二款 1=*QMEv1G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2Vu+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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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bSG}I|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摘录) %3Ba9Nmid [9hslk 第四条 m'j]T/WF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T+a\dgd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t> ~a/K"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6\9
Zc-%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v--Qbu 五十一条 WNO|ziy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rzOh},RS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vS@;D7ep 四 PG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摘录) 9)y7K%b0 -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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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第二、三款 PUU
"k:{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QsO%m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wb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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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_O\ g-4m.; 五 yA+NRWWj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摘录) 88]4GVi NZ|(#` X 第六条第三款 bXiOf#:'' k}0Y&cT!rU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QD+&9{D 第十九条 qcmf*Yl:v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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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Ql 8LPvb#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c[E" 第二十条 6_&uYA<8pE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VB}4#-dG?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y
E;n.L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f4mQDRlD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SGZF w 第二十五条 N I*x):bx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W/IDv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6T`F'Fk[ 第三十六条 6r]l8*34;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s7 789pR 第三十七条 *XCgl*% *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WDF;`o*3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8kRqF?rbj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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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Wf9` j%q,]HCANh u)hr f[XsnN2 [(O*W .Fl5b}C( %v"qFYVX" 六
'gaa@ !bg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摘录) 3}F{a8iIm K(:
_52rt 第四条第三款 ^e~m`R2fHh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j,Vir"-) 第十七条 r8wip\[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并督促其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
o;\5MOE% 下列事项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审议的不得实施: (fTi1
I! (一)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制方案、兼并破产重组方案、合资合作经营方案、搬迁改造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方案; )q8!:Z (二)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草案; OL2 b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FES78p 第三十三条 myvn@OsEw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工会委员会是其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
32S5Ai@Cd" 第三十四条 m"|AD/2;(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o3ZqPk]al 第三十五条 e.>>al
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与事业单位商定的其他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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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Z/*X)mBuB 第三十六条 LJh^-FQ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厂(事)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厂(事)务公开的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内容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Y+ Qm. 4k]DktY}. 第三十七条 V."qxKsz 机关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关工会负责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qt.Y6s:r_ 机关工会应当协助行政领导加强民主建设,参加干部民主评议,参与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J3,pA D8O&`!mf jTh^#Q 七 g.:b\JE `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摘录) k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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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ak"}s 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d^:(-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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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摘录) |EpL~G_ V.?Oly 第二条第二款 RHj<t");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直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的主要形式。
&f"kWOe$X 第四条 rP<S
=eb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TPi=!*$&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等民主监督制度。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外,都应当公开,听取职工意见。 -udKGrT+ 国有企业转制、售让、兼并、破产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售让、兼并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依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Gc0/*8u/ 第五条 j-n-2:Q 非公有制企业订立集体合同时,应当依法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平等协商。
6<`tb)_2~ 第十条
VM"z6@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必须与工会协商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
^;DbIo\6H 九 =JM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6〕272号)(摘录) (\A~SKEX iqAME%m >=VtL4K^ VYAz0H1-_ QZO9CLX 8k
| 第四条 J.g4I|{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民主管理权。 ,>vI|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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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5a^b{=#Y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摘录) --'!5)U bKb}VP kfQi}D'a =(\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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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7n(>em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slRD /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iL\eMa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Q*I
Y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n^+rxG6L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KT1.5M[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i3usZ{_r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w}:&+B: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s<`54o ,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nLjc.Z\Bl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5BgX7W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4.o[:5'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CcWsI>+w>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2q: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u^Ss8}d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zZ})$Ny(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PV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0!(BbQnWI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uN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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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nApkK1? 《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摘录)
k\wcj^"cb ^a?H" 第二十一条 \}9GK`oR 职工代表大会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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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会承担以下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O9Fg_qfuT_ (一)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wFaW0%I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 (;1Pgh (三)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5f (四)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单位党组织汇报; GJB=5nE (五)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pQ/
bIuq 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nS[]UbwZ 0*umf.R 1}>u Y 十二 M>kk"tyM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摘录) CDRkH)~$ TexSUtx@$ g#b uy VfON{ 1g cJQ& #u
| 第四十三条 1-6[KBQ8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Vl8Z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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