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超3天须自费缴社保”?
在重庆江津上班的老王最近遭遇了头疼事儿:家里有急事需要请假,可厂里出了新规——请假时间超过3天,这个月的保险费就得全额自行缴纳了。全年请假超过24天,以自动离职处理。(3月30日 《重庆晨报》)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社保既是法律硬性规定,又是用人单位守的承诺和责任。《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还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员工只要进了单位门,员工切实利益就要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也要依规依法履行自己应有的责任。
然而,在重庆江津上班的老王因家里有急事需要请假,用人单位却规定:“员工请假超3天须自费缴社保“。笔者认为,此规定不仅严重侵犯了员工们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格格不入。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我想,用人单位在制度相关的规章条例时,首先要考虑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其次要把硬性的规章制度与有温度、有温情的人性化管理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做到刚柔并济,协调统一。
从报道中来看,今年1月21日,公司突然张贴出通知,明文要求:1个月内请假超过3天及以上,该月的保险费要全额自理。全年请假超过24天,以自动离职处理。这让老王感到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就把问题反映给了有关部门。也许是之前老王请假没有超出3天以上,所以,也没有违反这项奇葩规定。但是,按照该公司负责人的说法,“请假3天该月保险自理”也不是新规,而是已经执行4-5年的“老规矩”了。其解释,正因为有这一规定,99%的员工都没有“违规”,但有个别员工遭受过处罚,甚至因此选择离职。
由此,在笔者看来,用人单位之所以出台奇葩规定,一方面是员工对用人单位违规违法行为妥协和忍让;另一方面劳动监察和工会组织等部门也没有积极主动作为,对违规违法用人单位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和干预作用。这次如果不是老王把问题反映到有关部门,引起舆论关注,其“员工请假3天须自费缴社保“的违规违法行为还要大行其道,受害员工还会大有人在。
对此,笔者认为,对这类违规违法侵犯员工切身利益的行为,法律不能袖手旁观,一定要加大惩罚力度,真正起到“举一反三“震慑作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用人单位侵权违法现象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