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1q 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 “文科考研网”的看法,被判名誉权侵权。让人担心的不是个别商家的蛮霸嚣张,而是司法认同这种行为,要求消费者对如实的差评承担法律责任,用司法手段压缩差评权的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不满意的商品和服务写差评,是消费者天经地义的权利,相反接受监督和批评是商家的法定责任。从《民法典》以及此前的《侵权责任法》角度说,消费者只要不是虚构事实搞造谣、诽谤,或者恶意侮辱,真实描述消费体验,就没有侵犯商家的名誉权。哪怕消费者的差评显得刺耳难听,只要有事实依据,不是恶意的侮辱,商家就应该接受批评。
WPI<SsLd 张铭做出了“网暴”的评价,是有事实依据的,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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