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 "ae55ft//
相对于“朝九晚五”的全日制用工,“打零工”的非全日制用工更为弹性、灵活,因此在实践中得到很多用人单位的青睐。需要提醒劳动关系双方的是,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方式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区别,用人单位千万不要以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Swz1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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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起案例,或许能对用人单位规范非全日制用工,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aw:0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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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p^``h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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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自2020年3月起在一家销售公司下属的门店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但实际上,公司对张先生的管理并没有照着合同执行。张先生在门店工作期间,每天工作5小时至6小时不等,每月休息2天,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 Rx=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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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张先生所在门店的销售业绩连续数月不佳,2020年8月,销售公司宣布关闭该门店,并口头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公司这么做是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却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关系的,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计酬,因此,公司是合法终止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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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则认为,从双方的实际用工情形来看,已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因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未达成一致,张先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bK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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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K\ \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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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仲裁委调解,公司认识到自身用工管理的不规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M 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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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实际日平均工作时间已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是否还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_?2x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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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说,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每日、每周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定。 2WOdT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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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进行计酬,但张先生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均达到5至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24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限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要件。因此,双方之间实际为全日制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