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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广大女职工: 维护个人权益 这几个阶段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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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化的语言,使你看出来:我依旧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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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3-08  

@广大女职工: 维护个人权益 这几个阶段需注意!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张坚 执行加亮操作(2023-12-11)
文 李佳敏 ERF,t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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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三八妇女节,适逢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成了会场关注热点之一。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马璐就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提案》。广大女职工权益保障意识普遍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所要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依旧不少。 y>$1 UwQ  
XcOA)'Py  
那么,女职工职业生涯不同时期,哪些法律法规应该牢记?遇到问题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期《劳权周刊》以案释法,给大家提个醒。 +fM&su=wl  
S"zk!2@C  
案例 Vr 8: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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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隐瞒婚育史是否可解除合同? ,"B?_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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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在2012年9月17日入职上海朗阁培训中心担任全职雅思英语老师,双方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9月16日。 4AQ[igT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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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王丹因担心就业歧视失去工作机会,隐瞒了未育事实,将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虚报了信息。2014年2月,王丹怀孕后告知公司,4月8日,上海朗阁培训中心就以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王丹解除劳动合同。 /-Wuq`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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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承认,她确实虚报了个人生育情况,但说谎只是出于担心生育歧视的无奈之举,非主观恶意欺诈,实际上,也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女职工是否生育属个人隐私,员工有权保留,单位要求员工在求职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本身就带有用工歧视和违背劳动法,起诉要求判令上海朗阁培训中心与她恢复劳动关系。  }<=3W5+  
&M[MEO`t8  
上海朗阁培训中心则辩称,王丹入职后,共填写或签收了四份文件(求职申请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员工手册、奖励和处罚制度),这些文件均有要求王丹提供真实信息的意思表示,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约定:“员工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因王丹虚假伪造已育的个人信息,是不诚信行为,因而上海朗阁培训中心是依据规章制度依法与王丹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王丹的诉请请求。 )Nbc/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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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无必然关系,属于个人隐私。王丹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因而,单位以王丹在签订劳动合同等的时候对生育状况做不实陈述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且王丹处于产假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王丹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予以了支持。 |8bE9q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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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其中,“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指的是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 fmFz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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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及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目的是确保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劳动合同签订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 \^9pW 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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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n 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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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产检请假是否算“泡病假”? 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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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刘菁入职惠亨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合同约定,刘菁担任行政事业部三级主管岗位。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认知水平,如不能完成惠亨公司指定的工作(生产任务),公司有权调整刘菁的工作岗位,如不服从安排,劳动合同无条件终止。 bw9 nB{C<  
J@QdieW6  
2020年7月28日,刘菁以家中有事为由在申请当天下午休年假0.5天,惠亨公司以年假需提前一天申请为由予以拒绝。同日,刘菁再次以产检为由申请2天年休假,惠亨公司以产检无需两天且无人接替岗位为由予以拒绝。7月29日,刘菁以产检及拍婚纱照为由申请2天年休假,惠亨公司予以拒绝。2021年4月19日,刘菁再申请8月2日至8月13日年休假共计10天,惠亨公司均予以拒绝。 vs +QbI6>-  
-j&Vtr  
2020年8月7日,惠亨公司向刘菁发出《调岗通知书》一份,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和工作需要,结合您目前的状态,您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地推主管的职务,依据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依法对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免去您地推主管的职务,现调您从地推主管岗位到地推营销专员岗位,调岗从2020年8月8日起开始执行……”。刘菁收到该调岗通知书后未签字同意。 .Rvf/-e  
OqBC/p B  
2020年10月28日,刘菁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惠亨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工资差额4615元;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工资差额8739.50元。 p;0 PxL=  
P[FV2R~  
【释法】 法院认定,惠亨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菁不能胜任原工作,所以,刘菁怀孕及因怀孕休病假不能成为惠亨公司单方面降低刘菁的工作岗位的正当理由。双方矛盾最初产生于2020年7月份的请假,刘菁以产检、拍婚纱照为由要求休年假是其正当诉求,惠亨公司仅以无人接替工作为由不予准许,既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休年假的规定,也有违人之常情。关于惠亨公司认为刘菁存在“泡病假”行为,因其不在岗故应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资核算刘菁的病假工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惠亨公司认可了刘菁的病假单是真实的,也未举证刘菁有不符合病假的行为,并且已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了争议期间工资,因此,惠亨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核算刘菁的病假工资。 JdiP>K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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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孕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 ZYa\"zp-  
G=|70pxU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k~dj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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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女职工在怀孕、生产或哺乳期间,并不能必然导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在怀孕、生产或哺乳期间调整女职工岗位时,必须与其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岗位调整。而即使进行了岗位调整,也必须保持原有工资水平。对于处于怀孕期的员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的保护,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劳动,企业更有统筹安排工作、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义务。 9*\g`fWc}{  
0oSQY[ht/  
案例 p>q&&;fe  
n3$gx,KL  
生产:公司能否克扣生育津贴? GF'f[F6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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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1日,李云坛来到普思培训中心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5月21日,李云坛开始休产假,其后,普思培训中心向李云坛支付2021年5月至8月工资。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李云坛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也由普思培训中心代扣代缴。2021年9月初,李云坛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予以同意。 )Q]w6h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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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坛在普思培训中心工作期间生育,常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金坛分中心将其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营养费拨付至普思培训中心账户,李云坛多次催要,普思培训中心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李云坛只得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普思培训中心立即向其支付被侵占的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营养费共19091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 Jt]&;0z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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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思培训中心辩称,李云坛2020年9月10日入职的,告知公司怀孕是10月份,怀孕之后一个月就申请了病假。后面怀孕的10个月,公司也没有安排正常老师应该做的工作,是很体谅李云坛的。在这过程中,李云坛一直说生产完就回来工作,然而生产完之后,马上告知公司不能继续来工作,并且双方已于2021年8月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有理由相信李云坛是因为交社保和医疗保险而入职,骗取国家相应的生育补贴。 zJY']8ah  
hsz^rZ  
【释法】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法院认定李云坛与普思培训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8月底解除,依照规定,常州市金坛区普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应支付李云坛生育保险待遇11304.08元。 n(>C'<o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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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B`{mdjMy  
DtI$9`~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也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aBRwvK~  
+AoP{ x$Ia  
案例 U; U08/y  
g*y/j]  
退休:50岁时社保未缴满15年能否退休? z]=8eV\  
v L}T~_=3  
顾彩红系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在银星学校任职教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系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顾彩红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班主任补贴、辅导费等构成,另有年终奖,即为补充奖励。 tuLH}tkNY  
u1^\MVO8  
2020年9月8日,银星学校出具顾彩红的员工退休通知书:“经您个人人事资料显示,现已达退休年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有效期限您于2020年9月19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周岁,届时您与我单位的劳动合同将自行终止……”。顾彩红最后工作至2020年9月30日,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该日终结。 ]JdJe6`Mc  
,?(ciO)  
顾彩红入职起至2011年6月期间,银星学校为其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自2011年7月起,银星学校为其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N]wlB2/b  
Jf_%<\ O  
2018年4月27日,顾彩红补缴了2003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5442.80元,另缴纳2021年1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8422.48元。2021年1月起,顾彩红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bUXC@3W  
@?Zf-.  
顾彩红诉请:银星学校支付顾彩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年终奖,2020年教师体检福利,已经补缴的养老金费及医疗保险费。 @h}`DNaZ^  
j (ygQ4T  
【释法】 银星学校是合法终止与顾彩红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银星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顾彩红之间系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双方争议的顾彩红法定退休年龄,银星学校提供的《银星学校教职工退休管理条例》、顾彩红的聘任表,可佐证银星学校所持顾彩红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顾彩红自2008年8月起才到银星学校工作,银星学校因为顾彩红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而合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顾彩红离职时社会保险费未缴满15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银星学校过错所致。 b7Oj<! 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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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法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sn"fK=,#g  
{<K=*r rZ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一定自动终止,应当视情形区别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若是因用人单位原因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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