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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工伤认定既要讲法理也要讲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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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3-28  

工伤认定既要讲法理也要讲情理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为生歌唱 执行加亮操作(2024-03-28)
原标题:工伤认定既要讲法理也要讲情理 m6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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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在陕西西安一家自动化设备企业上班的员工张强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部门以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经法院两审以其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之内为由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律师呼吁进一步明确脑死亡标准在视同工伤问题上的适用,从而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月22日《工人日报》) hi1I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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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考虑了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通常认为,48小时是突发疾病抢救的黄金时间,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的关联性可能更强。基于上述因素,为了便于工伤认定操作,立法部门在设计工伤保险制度时,设定了“48小时之限”。 ?l/6D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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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48小时之限”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大量争议。一些劳动者尽管在48小时后死亡,但其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或者濒临死亡,是家属或用人单位的不放弃,是生命支持设备和措施,才让劳动者撑到了48小时之后。实际上,他们的死亡具有不可逆性,病情的严重程度在一开始就注定了他们的死亡结果,持续的救治只是延缓了死亡时间。而48小时的工伤认定门槛却带给劳动者家属一方巨大的善后待遇差,由此,不少家属常常陷入48小时之内“拔管”与否的纠结之中,在情感与理性以及伦理与经济的矛盾重压下做出无奈的选择。近年来,有关“48小时之限”的工伤认定纠纷和案例越来越多,要求调整或取消“48小时之限”、优化工伤保险认定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hLLS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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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西安的这起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则帮我们打开了一个优化“48小时条款”的新视角——如劳动者在48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靠生命支持设施撑到48小时后心脏死亡,也应视为工伤死亡。尽管我国法律只承认心脏死亡,但脑死亡也是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之一。如果劳动者的脑死亡与心脏死亡具有高度关联性、一致性,且心脏死亡是脑死亡的必然发展结果,劳动者在48小时之内脑死亡就指向了心脏死亡的结果,适用脑死亡标准认定工伤既符合事实,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5;/n`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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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工伤保险制度的每一步,哪怕是一小步,都会让不少劳动者或其家庭受益,都会产生不小的社会价值。而适用脑死亡标准认定工伤,为打破“48小时之限”提供了一把新“钥匙”,这一工伤认定理念兼顾了法理情,彰显了人性化,有助于充分呵护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也有助于化解或消除劳动者家属的“48小时之困”“48小时之痛”。期待适用脑死亡标准认定工伤由个案裁判成为法治共识,成为常态标准。(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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