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8 ;IwC`!(#
巨额赔偿案的四个重要时刻 ,~c:P>v=
ytHa[U
2004年12月21日,常德市桥南市场发生特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7亿元。 nJrV
\\BblzGMR
2004年12月23日,特大火灾事故嫌疑人胡爱群 9561号门面业主 、杜新华 业主胡爱群之夫被刑事拘留。 24]O0K
KrG$W/<tg
2005年10月17日,胡爱群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万元。据悉,这是湖南省迄今最大一笔个人赔偿金额,这样的个人赔偿额度在全国也少有。 AM,@BnEcuT
&EZ28k"x
2005年11月1日,胡爱群对此判决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J1g
`0XH
4uD!-1LT@
随后,此判决引起广泛争议:一个小店铺的个体老板如何赔付巨额损失?如果赔付不了,判决如何得到有效执行?桥南市场失火的责任仅归一个粗心个体老板承担吗? c}$?k@=
z;1yZ4[G
冲天大火烧掉1.87亿 =U2`]50
/Eu[7
2004年12月21日7时30分许,常德桥南市场发生特大火灾,市场内5栋建筑全部烧毁,受灾经营户达5600多户,直接经济损失达1.87亿元。 `}s)0 /}6
u6|P)8?`
经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经营电子通讯器材的该市场9561号门面店主杜新华、胡爱群夫妻俩事发一个多月前买了一台安全性能较差、品牌不明的电视机来作经营广告宣传。 ) 3Eax_?Z
:QB Wy
去年12月20日下午,该市场突然停电,杜新华夫妇在未关闭门面电源和电视机电源的情况下匆忙离开市场。次日7时许,市场统一送电,不久,杜、胡未关闭电源的电视机通电起火。恰巧这天他们来市场迟些,以致店内起火他们还全然不知,结果酿成大祸。 aZ- )w
zPZy#7/A
“2700多万,我们怎么赔得起” ?2QssfB
J/WPffqD
今年10月31日11时许,在位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面的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内,刚被“取保候审”的胡爱群的丈夫杜新华,正与其辩护律师张先武商谈着上诉的有关事宜。 vA"yy"B+ V
;
*r5 d+]
肤色黝黑的杜新华一见到记者,就将妻子在狱中写下的“我的人生噩梦”的一封信拿出来,以见证这段不可磨灭的记忆:“这是一场可怕的噩梦,父母那焦心的脸庞,孩子那盈盈的泪水,爱人那悲戚的眼神,深深地烙在我的脑海里。整个桥南市场遭到了重创,上千经营户的财产化为乌有,其惨况令人寒心,我的心在发抖......”字里行间中,流露出一股无奈的悲凉。 !=Cd1
$<
WY #pzBA
上有八旬老父母,下有还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女儿的杜新华,提起失火一事就直摇头。正是由于“特殊”家境,他17岁的大女儿已经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如今,杜新华经常独自静坐在乡下的老屋内发愁,看着发黄的蚊帐,想着还在高墙铁网内的妻子,眼泪就止不住往下流。 iwrS>Sm
L/#^&*'B
“2700多万,我们怎么赔得起!”41岁的杜新华无奈地说道。 A03,X;S+
n`;=^^ B
鼎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胡爱群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损失2787万元。 "m(HQ5e)*
H"].G^V\6
对于被鼎城区法院所指桥南大火“元凶”———胡爱群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由于该电视机是“组装的杂牌货”,胡爱群已经无法找到卖家,相关部门无法起诉电视机厂家,胡爱群只能独自面对这笔天价赔偿。 kznmA`#jn
r>A,7{
天价赔偿四大论辩焦点 7hY~
e qj^
■焦点一电视机起火能否预见 `TBau:E lI
LQ373
j-
鼎城区法院认为,胡爱群在市场停电下,未关闭处于使用状态下的电视机电源而关店离开,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常识性义务,“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而没有预见”,以致引发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LH(>
Cz8=G;\
而胡爱群的辩护律师张先武表示,失火罪是属于过失犯罪,其特点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首先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火灾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公安部的高级专家只能指出“是处于通电状态下的彩电因内部故障而引起火灾”,对于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胡爱群显然无此预见能力,其主观无犯罪过失。 g/J
^YT!
Q(>89*b&
法院认为,以现在的技术手段或现有的证据,的确不能说明电视机因何失火,但“本罪的成立不要求胡某对这一现象能预见”,胡某在店铺密集的地方使用非正规厂家出产电视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灾害事故。 XF'K dz>p
BPwFcT)i!(
■焦点二未关电视机电源可致罪 6xvy hg#B
Em %"]B
辩护律师张先武介绍,他查询了国内一些品牌彩色电视机的说明书,都未强调和要求使用者不使用电视机时须关断电源,且桥南市场管理方也未要求经营户停业前关掉门面内的电源,胡爱群未断电视机电源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犯罪行为,不构成本罪。 9^x'x@6
&qF
而法院认为,“构成本罪的过失行为并不要求必然违法违规,正常的行为亦可构成本罪”。 Q3'\Vj,S&
FlgK:=Fmj
而张律师认为,违法违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但犯罪行为必然违法违规,正常的行为无疑是合法行为。
UcKpid
I~gU3(
■焦点三火灾是多因还是一因 7J.alV4`/
vSX71
张律师认为,被告人胡某未断电源行为与火灾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市场无休止扩建门面、消防整改不到位等是造成桥南市场火灾巨大损失的重要原因。 TlQu+w|
s^)wh v`C
而法院则指出桥南大火的起因是其电视机故障引起,其未断电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有直接联系。对于辩护人所提桥南大火系多因所致,法院不予采纳。 WfL5.&
R=_
fk
但记者在该案件的判决书上发现这样的字句:“本次大火的酿成系多种原因所致,故对胡爱群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gP@d`s
XSkx<"U*
■焦点四 -[^aWNqyJ
o!dTB,Molr
判决只为转移视线? 3mIVNT@S9
T&j_7Q\;vI
审理该案的鼎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徐志敏表示,他知道对方根本无此赔偿能力,但“因依据有关法律条文是应该判处对方赔偿巨额损失”,这是为了表明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at*G>+
%nSLe~b
张先武认为,此次法院判处个体户承担如此大的火灾损失,很明显是将赔偿矛头指向个人,转移其他受损者的索赔视线。火灾损失如此巨大,与一些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赔偿责任应该由这些部门承担,而非无赔付能力的个人。 S{XV{o
+W
x/zo
据悉,在火灾发生后,中共常德市委决定免除吴生元同志的鼎城区委书记职务。另外鼎城区一些相关部门的领导也因此受到处罚。“如果不存在不作为的话,他们也不会被处罚了。”知情人士如此说道。 g#2Q1t,~U
.q"`)PT
现实中法律也无奈 \,+act"v
=TE6R 0b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负责人认为,关于此案,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是比较公正的。桥南大火是因胡某的个人原因引起的,要求对方赔偿2700多万是根据火灾损失额度而定的。虽然因对方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赔付火灾损失,但出于法律的严肃性,“应该如此判决”。被告无赔偿能力,使得判决无法执行,这也反映了我国法律的“无奈”。目前,在全国各地已有的判例中,我国还存在许多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人,无法对相关受害个人或企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