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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人们只知道语出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但是,为什么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呢 ?我想,有很多人不知道,也没见人问过。不过,老丁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也想了很久。今天灵光一现,突然搞明白了:原来,州官是大娘养的,百姓是小娘养的。大娘养的,当然可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小娘养的,就要受到种种限制。因为小娘养的,天生不足。所以,州官放火,理所当然;百姓点灯,说你违规还是轻的,说你犯法你也得接受。你要想说理,理还在制定中,慢慢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