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这篇报道,一方面我为“海底捞”公司的不诚信感到气愤,另一方面我又为裴某的违法做法感到惋惜。企业不按制度规定为职工兑现奖励,这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作为受害职工裴某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提起诉讼或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采取极端的违法方式来报复企业,自己的权益不仅争不回来,反而会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
现在是法治社会,职工在企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需要知法、懂法,更需要自觉守法和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就本次事件而言,笔者认为裴某的做法有三点不妥。
其一,裴某在辩解中提到企业没有按制度规定为自己兑现奖励,这种说法有点牵强附会。据我所知,有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利益分配上存在很多“模棱两可”的条款。这些条款在法律维权中往往是“脚踏两条船”,也就是说,如果你吃不准这些条款的法律含义,一旦引起诉讼,企业会有充足的理由驳回你的诉求。以合理化建议奖励为例,合理化建议采纳需要经过评审、采纳、执行等一些列管理流程,对建议人兑现奖励也需要主管部门造表、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主管领导签字执行等一些列管理制度。就本次事件而言,裴某只是把建议投递了出去,而这个投递流程是否符合企业的管理规定,采纳流程是否符合企业的管理原则,这些关键的“证据”都不存在,裴某只是凭感觉认为自己的建议被采纳,这种想法既是引起诉讼,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98年我也曾经为企业提过一份文化建设方面的建议,长达15页的建议主要涉及“职工之家”建设,企业报版面改革和企业宣传体制改革三个方面。这条建议虽然当时领导没有明确表示采纳,但是后来我发现这三条建议分阶段在企业管理中实施了。当时我也很气愤,心想领导采纳了我的建议,不仅没有给我奖励甚至连名誉也没有。当时我也想对企业讨要个说法,可是仔细琢磨自己没有证据呀,因为这些建议在投递过程中,自己并没有按企业的管理流程投递到主管部门,而是与裴某一样直接递交到了公司经理手中,再说企业在应用中采取的是分步实施。自己虽然感觉这些企业决策与自己的“建议”有相似之处,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管理决策就是采纳了我的建议!再说企业也没有明文规定征集这些建议,自己的做法只能是一种“无私奉献”行为,所以所裴某在做事之初就缺乏考虑,要想让自己的付出得到回报,就必须“按章行事”,凭意识想当然,吃亏的只有是自己。
其二、裴某不该用另外的“违法”渠道来讨要自己利益。就本次事件来讲,企业不按规定兑现合理化建议奖励与裴某利用企业机密诈骗企业是两种性质的概念,前者是一种民事纠纷,是一种职业道德纠纷,而后者是一种刑事案件。就裴某而言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来讨要自己的利益,要相信法律会给自己讨回公道,如果没有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就“吃个哑巴亏”算了,吃一堑长一智吗!然而裴某采用“刑事犯罪”的极端手段发泄心中不满,这就是另外一种性质了,自己的利益不仅得不到,反而会让自己成为“阶下囚”。这些“受害人”变成“嫌疑人”的案例在新闻中屡见不鲜,所以说裴某在做这件事上是个十足的“法盲”。
其三,裴某做事太小肚鸡肠,做人做事要识大体。就这件事本身来讲,即使说企业是采纳了自己的合理化建议,企业既使在“家文化”中有鼓励员工的这些说辞,但也不能保证按“文化”中的说辞兑现奖励。因为“文化”版本是企业思想教育的一种形式,它不代表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企业对员工提拔任用或给与物质奖励是有各种规定的。企业没有兑现奖励也许是受各种条条框框规章制度限制,要知道企业不按制度办事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一名员工做事之前要反复考虑这些问题。换个角度再讲,企业既使真的是采纳了自己的建议,虽然没有奖励,但是你的方法思路也许已经在决策领导脑中留下印记,如果你再继续努力,让领导从方方面更加深刻了解你认识你,那么你的才华一定会得到回报。如果为这点一时之利负气辞职,并采取违法手段报复企业,不仅葬送了自己苦苦打拼的事业,也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现在是法治社会,企业不仅需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治企”,更需要建立完善的合情合法的规章制度“依法管企”。企业不诚信的做法尽管让人气愤,但是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应该懂法、守法,更应该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篇新闻中,我们不仅看到要实现“依法治企”还需要漫长的等待,更让看到企业的法制教育还任重而道远。(文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