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定车前 厂商发布召回信息 z %}"=
6月21日上午,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前,经销商代理律师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向法官提请不公开开庭审理,记者未能现场旁听。庭审从上午9点30分进行至中午12点40左右,法院最终并未当庭宣判。 Ar%*NxX
庭审结束后,王先生告诉记者,他通过查询得知,自己购买的这辆凯迪拉克SRX车辆(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是由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售给被告的,而上汽通用汽车在2014年的9月紧急向所有经销商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对于王先生的说法,记者上网查询到,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确实在2014年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4年9月26日起,召回2009年7月9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凯迪拉克SRX汽车,共计107016辆。王先生称,其中就包括自己购买的这辆车。 M6-uTmN:d
“我定车的时间是在2015年的1月6日,提车的时间是2015年1月31日,而上汽公司发布召回通知的时间是2014年9月,也就是说,我去定车的时候,被告方就已经知道了这辆车在召回范畴,却瞒着我。”王先生称,近期被告方还告诉他,涉案车辆在2015年1月29日进行了维修,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得到了解决,而这个维修时间恰好是王先生定车到提车期间。 MWwqon|
王先生认为,如果自己事先得知所要购买的这辆车属于召回车,或者是维修过,这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自己的购买意愿,对方属于商业欺诈行为。 X}#vt?mu
对于王先生的说法,在庭审结束后,四川新闻网记者向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提出采访要求,但对方以法院并未宣判,目前不方便透露拒绝接受采访。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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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若未如实告知消费者 系欺诈行为 w,1N ;R&
“若确如原告所述,所购车确实在购车前就被划入召回车范畴,并且经销商没有告知购车者,这样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的冯骏律师认为,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简单的说,若消费者明知产品有问题,有很大可能就不会再购买这款产品。因此,经销商有义务将商品存在的问题提前告知给消费者,否则便是一种欺诈行为。 9SC1A -nF
冯骏认为,此案的几个关键点在于,首先召回通知是否在消费者定车之前发布,如果是在之前,该车就不得进行销售,而是召回进行维修;其次,经销商是否将该车属于召回车告知购车者,若没有告知,当属欺诈行为,若有告知,则需经销商出具书面的告知记录;最后,若真如原告所说,在缴纳定金到付款提车这段时间内,经销商有对车辆进行维修,若未告知,也当属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