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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陈红母亲股权变更签名造假 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吴小平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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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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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母亲股权变更签名造假 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昨天(6日),记者从歌手陈红前夫李军家属处获悉,陈红与前夫李军的亚之杰股权纠纷有了新进展。一份与亚之杰股份纠纷有关的司法鉴定书显示,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变更材料中,公司董事长李军与其母亲的签名被鉴定为非本人笔迹。而通过这些材料,该公司股权被变更至陈红母亲名下。目前,李军已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此前将股权变更给陈红母亲的工商登记证明。工商部门初步认定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并进行立案调查。 'v%v*Ujf[  
  陈红遭前夫起诉以军人身份经商 _p0G8  
  2014年3月3日,亚之杰老总李军与妻子陈红离婚时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2015年6月底,李军向法院起诉称,双方订立合同时,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6vr)1~N>  
  李军称,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管理公司,但陈红趁他不在公司之际强行取得了公司的印章、证照,并实际进行了经营、管理活动。李军向法院请求判定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条款无效。 %+L3Xk]m'  
  此案今年2月庭审时,陈红方答辩称,李军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状中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条款是一个授权条款,即李军将相关权利授予陈红。《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相当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此外陈红获得授权后,并没有亲自经商的行为,李军方面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T^  
  股权变更材料签名被鉴定为笔迹造假 .{"wliC2  
  3月上旬,李军向工商部门提出,亚之杰置业公司此前的股权转让相关材料涉嫌造假。5月份,工商部门受理此案,并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变更材料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E*VOyH 2[  
  记者从李军家属处获悉,目前该司法鉴定已经有了相关结论。李军签名的鉴定材料为2014年3月3日《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书》,参照样本是李军经公证授权妹妹的委托书以及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名。鉴定意见为,鉴定材料上“李军”签名与样本上李军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dQ_yb+<  
  此外,《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七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李福珍签字处“李福珍”的签名亦被鉴定为不是李福珍本人书写。 ~!"z`&  
  基于上述鉴定结论,李军已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此前工商部门将亚之杰置业公司股权变更给陈红母亲的工商登记证明。 Wn5xX5H C  
  工商部门初步认定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并进行立案调查。 a4Y4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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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新华网 6dK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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