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
社会发展迅速,生活节奏也很快,所有人都在准求效率,在这样的前提下,可见,加班成了员工的家常便饭。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绩效,甚至强行要求员工没有达到指标就不能下班的规定。实际上,我们经常看到报道,加班至猝死的不在少数,长期的作息不规律导致的更多慢性疾病更是不胜枚举,有一些已经列入职业病范围。那么,用人单位无度的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到底合不合法呢?看看最新劳动法规定是怎么说的!
笔者认为,加班不是企业领导的权威,也不是想让员工加班就能加班。有些职工在八小时内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刚下班回家,假如遇到上级突击检查或者设备出现故障等等情况,领导一个电话员工就得无条件不找借口得去,如果拒绝不加这个班,立即就会把员工停工、罚款。根据调查发现,两个小时、四个小时的加班就是员工真正去加这个班了,领导从来就没有给过什么加班费,员工也根本不知道补偿的标准究竟是多少?这是当前企业出现的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乱象。
劳动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明确表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也就是正常的双休,但是很多单位都达不到这个标准。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一周有一天休息时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在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若双方同意,则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或突发情况,还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能够保障该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且总的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照此规定,你加班工作时间超了吗?
既然加班属于额外劳动,那么加班工资就是必不可少的了。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加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应当按照下列新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报酬;
比如,劳动者当天正常工资为200元,工作8小时,那么平均时薪为25元。若当天用人单位要求该员工加班2小时,则该员工可得加班工资为75元。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报酬。
劳动者加班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都要优先考虑自己身体状况,如果实在不行,就要果断拒绝高强度的加班。企业每一名员工不但要学法、懂法,知法,而且要把学到的法律知识用到平时工作当中,首先是企业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杜绝员工习以为常的加班,凡事要让员工在愿意的基础上再去做事;员工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来决定这个班能加还是不加?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再不能让领导随便的“加班”或者没有任何补偿的“命令招牌”来压抑我们,再不能让身体超负荷地盲目工作而失去我们宝贵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