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规定》能否落实最重要
《规定》第六条的4个方面表述的非常详细和到位,“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都可以认定工伤。
然而,笔者在为之叫好同时,不免要担心,出了意外由谁来界定当事人符合这四个条件?是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说了算,或是当事人家属和目击者说了算呢?因此,笔者认为,这里关键取决于在时间上要有一个界定。下班之后,或是2小时,或是3小时内出了意外均算工伤。因为不论是下班后去买菜也好,去看望父母也罢,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这时间可长可短。
单从上述4个方面条件来看显得很笼统,也没有可操作性,给工伤认定打下了埋伏。换句话说,上下班途中,出了意外,可以算工伤,但又可以说不算工伤。不算工伤的理由也很多,比如要当事人找证明人、时间途径有待核实等等。因此,笔者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应当对“合理时间”和“合理途径”有一个详细的解释和界定,这样才能让工伤《规定》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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