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里,常能见诸这般情形:上下级之间、党员干部之间开展相互批评时,有些人总爱做这样的“告示”:“我的批评是对事不对人的。” Y2vj}9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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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听,这话似乎没有错。我们要批评的不就是做错的事吗?批评做错的事,目的不就是为了加以改正吗?然而,细细琢磨,这话似乎只说对了一半。可不是?都说事在人为,这错事不就是人做的吗?将人与事分离开来,“对事不对人”,且不说不符合事理逻辑,而且这般批评,效果恐怕也是要大打折扣。 =L16hDk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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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为何有的人还是热衷于预先做“我的批评是对事不对人的”这般“告示”呢?难道是怕引起人们的误解,尤其是怕引起做错事者的误解?非也,说白了,就是怕得罪人。殊不知,如此“对事不对人”的批评,何以给当事人带来思想和灵魂触动?而既没有思想上的震动,又怎能期望当事人能够从中找原因、寻对策?又怎么期盼当事人能够知耻而后勇、知不足而后奋勉呢?事实上,“对事不对人”的批评,只会导致犯错者避重就轻,轻描淡写,抑或执迷不悟而错失矫正良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大错。 8|vl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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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对事不对人”的批评者其出发点和动机是好的,但实践证明这样的批评效果并不好,甚至副作用更大。真正意义上的相互批评,应该倡导“对事对人”。因为只有做到“对事”与“对人”的结合,批评才是有的放矢的,才是批评到了点子上。关键处,这样的批评才能收到振聋发聩、事半功倍之效。 p)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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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批评真要做到“对事对人”,必然要求我们每一位批评者必须树立起敢于“得罪”人的品质和精神。要远离和拒绝“多种花,少种刺”、“你好我好大家好”、对上级“溜着”,对同志“捧着”,对下级“哄着”的庸俗主义、好人主义的思想和做法,具备不怕失人情、不怕丢选票的勇气,决不患得患失、见利忘义。在大是大非面前,自觉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对做错的事,尤其是对做了错事的人,要开展不绕弯子的直言批评。要知道,批评“对事对人”,恰恰是对事业负责,也是对每一位被批评的同志负责,是对他们真诚的关心和爱护。 Xv*}1P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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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真要做到“对事对人”,要求我们的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领导干部既要坚持党性原则,扬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带头开展“对事对人”的批评,又要具有容人容事的雅量,虚心接受下属对己的批评,即便下属批评“火药味”重,甚至批评错了,也要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唯此,才能为“对事对人”的批评营造宽松的环境氛围。 x,-S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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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真要做到“对事对人”,必须坚决摈弃借机泄私愤、图报复的整人做法。真正的“对事对人”的批评,一定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原则不讲关系、讲真理不讲面子的批评;一定是讲政治、讲正气,把对错误的“无情”和对同志的“有情”结合起来的批评。也就是说,批评者一定是为了教育帮助那些做了错事、做错了事的同志痛下决心,积极自觉地去改正缺点和错误,而不是为了落井下石、一棍子将他们打死。 o#d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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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不敢于、善不善于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批评敢不敢于、善不善于“对事对人”,从而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是检验党员干部是否具有党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准。事实上,我们只有认真开展“对事对人”的批评,亦才能吸引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工作,监督各级领导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而这无疑是党和国家事业之幸!想起了刚刚解放时的广州,其时,广州的卫生状况很差,时任广州市副市长的朱光同志决定兴建有机肥料厂,以处理垃圾、制造肥料。但设备却不能过关,导致损失了100万元左右。1951年7月19日,《人民日报》编辑部指示记者进行“对事对人”的批评报道。8月16日,《人民日报》在第二版头条位置刊出了记者采写的批评稿。第二天,《南方日报》也发表有关调查报告,并配上社论。朱光后来在《南方日报》上做了书面检讨:“我们要将一个旧城市改造成新的城市,首先应该是发动群众,解决工人与广大城市人民最迫切的要求……我却只想到先从表面上如何把广州市建设好、装潢好,所以进城不久就忙于兴工建设有机肥料厂,建设公园、马路、游泳池、体育场……”一市之长之所以能在办错事后进行深刻的自我检查,想必与《人民日报》、《南方日报》等“对事对人”而又认真严肃的批评不无关系。 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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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防止和克服了“好人主义”,就能在关键时刻展现出共产党人应有的正气、锐气和勇气;没有了“好人主义”,一个地方和单位才能有活力、有朝气、才能科学发展的话,那么,积极开展“对事对人”的批评,则必是其题中应有之义。(/赵 畅) OgT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