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的是加班加点,如果必要的加班加点,那就应该积极参加,但不必要的加班加点就另当别论了。在我国加班加点是实行报酬制的,试想如果一个职工经常在本职工作时间内而没完成任务,还要去经常加班加点的去完成,那这样的加班加点不但不应该得到表扬,而更应该得到惩罚,这样才能使其改正他(她)的不足,减少加班加点去完成本职任务问题的发生。从张丽反应的问题上看,经常加班加点就代表积极,那样的话就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所以在这里自己认为即使是正常的加班加点也不能代表工作积极,因为只要加班加点按理企业就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这样要经常加班加点的话,就会增加企业的开资,因此用经常加班加点来衡量工作积极与否是不可取的。
衡量工作积极与否还是要从全面来衡量才会做到公平,才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